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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

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


郑友德;胡章怡


【全文】
  一、欧盟最新《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产生的背景 
  21世纪,成果的商业化方兴未艾,是否拥有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创新技术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的许可与转让成为企业间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在知识产权的实施过程中,旨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20世纪60年代末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及技术流动要求的日益增加,如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问题提上了欧盟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在1995年的迈吉尔(Magill)案中,欧洲法院确认欧盟委员会有权通过实施强制性许可来处理滥用拒绝许可的行为。[1] 
  欧盟的竞争规范主要源自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90条。特别是第81条和第82条(原第85条和第86条)适用于企业间限制竞争以及其他联合行为。[2]欧盟竞争规范的目的在于提升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以期保护消费者及较小企业免受其他经济强力集中之侵害。第81条第1款和第2款是有关企业间协议无效的禁止条款,第3款即所谓的豁免条款;第82条针对的是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因此这两条成为欧盟制定具体的技术许可豁免规则的依据。1962年,为了具体适用第81条及第82条,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第17号规则,即《17/62号条例》,对协议的通知、豁免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1984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专利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2349/84号条例》。1988年11月,又发布了《技术秘密协议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即《556/89号条例》。随着技术许可活动的进一步增加,1996年1月,欧盟通过了将上述两条例合而为一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以下简称240/96条例)。该条例对此前两个单一的豁免规则予以了协调和简化,拓宽了豁免范围。在该条例之后,欧盟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纵向协议条例、专业化协议条例和研发协议条例,以及纵向协议准则和横向合作协议准则。这些条例或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欧盟委员会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3]随着该条例十年的有效期即将届满(2006年1月失效),欧盟委员会2001年公布了一份关于对该条例和《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适用评估报告,表明各成员国倾向于修改该规则的基本意向。于是2002年12月16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实施条例》,即1/2003号条例,先前的《17/62号条例》自此正式退出历史舞台。1/2003号条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授予了欧盟委员会更大的权力,使其在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2003年底至2004年初,欧盟更是出台了一系列反垄断方面的最新政策,其中包含新修订的《欧共体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EC Technology Transfer BlockExemp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TTBER)。[4]并同时公布配套的具体实施指南,即《在技术许可协议中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Guidelineso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1 of the EC treaty to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以下简称“指南”)。新TTBER已从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成为欧盟确定技术许可协议合法性的最新标准。[5]该条例的出现正好伴随着欧盟十个新成员国的加入,共同顺应了目前欧盟全面一体化的现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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