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型担保
唐义虎
【摘要】正是由于信托与担保物权具有共同的一些属性(如信托受益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绝对性、优先性和追及性),信托可以运用于担保;债权人为信托受益人是信托用于担保的一般样式,而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如菲律宾的信托收据、让与担保等)。
【关键词】信托;担保;信托型担保
【全文】
一、信托与担保物权的共同点
担保法和
信托法是民商法体系中两个不同的领域。担保包括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等;信托则和人类的想象力一样丰富,可谓多姿多彩,不可限量。可是,担保物权与信托有着惊人的相同点和相似之处,以至于学界有人将信托受益权视为某种担保权益,或者把信托受益权看作一种他物权。具体地说,担保物权与信托的共同之处有:
第一,无论是担保物权,还是信托受益权,在权利的设定上,都可以由第三人提供特定财产而设定。具体地说,对于担保物权,可由债务人提供特定财产设定,亦可由第三人设定;至于信托,可以由委托人设定自益信托(自己兼受益人),也可以由委托人提供财产并将其转移给受托人,由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上利益(这是他益信托的情况)。
第二,担保物与信托财产都具有独立性及物上代位性;与此相关,担保物权具有绝对性、优先性和追及性,而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上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是受益权)也是具有物权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的。其中,关于担保物的独立性,极少有人论述,但实际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一方面,担保物的所有权尽管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但其所有权已经受到限制,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担保物,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也不得对担保物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到来之前也不能对担保物变价受偿。
二、债权人为信托受益人:信托用于担保的一般样式
在商业活动中,信托可以被用作一种十分重要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手段。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能力的时候,可以安排这样的信托:交易中交付给对方的任何财产(包括金钱)在双方当事人合同义务履行之前都作为信托财产而持有。
例如,债务人作为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信托受托人(有时就是信托担保公司,TitleGuarantyTrustCo.),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即将信托财产作变价处理,以其价款交付给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又如,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财产并将财产权利转移给信托受托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作变价处理,以其价款交付给债权人,实现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