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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鞭炮侵犯了谁的权利?

  假如政府决定在某一个中心城区开放燃放鞭炮,对这个城区的居民来说,不断产生的噪音和其他环境污染可能会促使他们提出议案,要求立法机关禁止燃放鞭炮。相对于其他城区而言,中心城区的居民显然处于少数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立法制度设计和不同的表决程序都可能会决定着禁止燃放鞭炮立法的成败。如果立法机关采用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了开放燃放鞭炮的地方法规,那么,中心城区居民的意见可能就会被压制了。
  好在现代民主产生了许许多多的补救措施,譬如通过立法听证,让立法者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譬如通过公开辩论,让中心城区的居民意见影响到其他城区居民的意见;譬如通过绝对多数表决方式,让中心城区的居民代表享有否决权;譬如通过回避原则,让那些有利害关系的代表放弃表决权等等。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维护中心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还不仅如此,在现代法治进程中,还有所谓的基本法和根本法制度设计。对那些可能影响到公众基本权利行使的内容,各国宪法一般都严格禁止议会或者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这种“不得立法”的宪法条款,保护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有了这些程序上和宪法上的约束,学者们大可不必为公民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而担惊受怕,更不必居高临下对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指手划脚。有了宪法的屏障,有了“不得立法”的规定,有了立法程序的种种设计,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公民的切身利益。退一步说,即使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损害了部分居民的切身利益,只要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法》规定的补救程序加以更正,在具体的行政案件中,居民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以,在是否禁止燃放鞭炮的问题上,民俗学家、社会学家可能更有发言权。法学家在发表自己意见的时候最好能够谨言慎行,避免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地方立法机关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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