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侵犯了谁的权利?
乔新生
【全文】
2005年,全国许多省市悄悄地改变了禁止燃放鞭炮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有些媒体在报道这一法律事件时,使用了“死灰复燃”的字眼。还有些媒体认为,正是因为中国法制不彰,执法机关难以责众,才不得已让陋俗战胜法律。
这样的报道角度和解读方式大可值得玩味。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如果公众强烈要求燃放鞭炮,而立法机关一意孤行,那么,不是民俗强奸了法律,而是立法机关不在意民意。在中国没有自然法的传统,但是皇帝被称为“天子”,换句话说,在有些人的内心深处,存在着一种超乎于民众意愿的绝对意志。这种意志可以变成国家的法律,凌驾于公众意志之上,引导着公众去追求“先进的法律文化”。这样的思维方式和立法观念,决定了某些人在讨论法律的存废问题时,可能不是首先考虑公众的态度,而是首先考虑这种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意志。
这种立法思想,在是否应该禁止春节期间燃放鞭炮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有些人看来,禁止燃放鞭炮代表着先进的文化,改变了陈规陋俗,是一种科学的立法。有些地方立法机关反复再三,禁止又开放,是一种向陈规旧俗妥协的行为。所以他们在历数燃放鞭炮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之后,高高在上,义正辞严地反对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的开放燃放鞭炮的地方规章。
这样一种心态,从何时起在中国的学术界蔓延开来,不得而知,但是,在当今的许多学术讨论中,确实能看到这种居高临下的讨论方式。
作为一个法律问题,任何学者在进行学术分析时,都应当保持特有的谦卑姿态。理由很简单,在我们批判的法律规则背后,可能蕴藏着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的意愿。一个学者敢于随便对这么多人的意见发出责难,我们除了佩服他的胆量和勇气之外,不能不对他这种目中无人的夸夸其谈感到担心。立法的过程其实是一种民主的过程,而民主的过程中间就包含着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否定。这种现代民主政治中的“专制”成分决定了学者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声音,必须能够在逻辑推理中向公众和立法机关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敢于挑战多数,是一种学术自信的表现,但是,如果没有学会尊重多数,那么,这种自信可能就是一种自大,甚至可能就是一种狂妄。
在禁止燃放鞭炮这个问题上,确实需要我们认真掂量。按照立法上的“比例原则”或者“理性原则”,如果燃放鞭炮给当地公众带来的精神上愉悦远远超过了物质上的损失,那么,立法机关作出同意当地居民燃放鞭炮的规定并无不妥。但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燃放鞭炮可能对某些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精神损伤,但同时又给另外一些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享受,这种在局部范围内,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决呢?现代民主的局限性在于,人们只能通过代议机构讨价还价,然后寻找出折衷的方案,用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越是在区域狭小的范围内,越是能够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全国范围内讨论禁止燃放鞭炮的问题,可能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样的讨论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对不同地区的人来说,很难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