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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

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


王申


【摘要】法律史学和法理学之间仍存在着无数的交叉点和联系线索。两者都追求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法律史学家首先关注法律生活中的历史人物,而法理学家则试图认识一般正义原则;法律史学家揭示法律中的变化,而法理学家则阐述法律中的永恒。法学家不仅必须认识到法律是发展的以及法律是如何发展的,而且还必须认识到法律至今的发展是为了什么目的以及法律在将来是为了达至何种目的。在法律的稳定时期或固化时期,哲理法学家始终是不受欢迎的;然而,在法律的发展时期,哲理法学家极有可能成为领袖人物。
【关键词】法律史学;法理学;研究现状
【全文】
  我们绝不能轻视学科研究的目的,学科研究的目的型构着我们的学术理念,我们对法律史的研究正是根据其正当理念和正义理念的发展逻辑而获得。传统的西方法学是通过自然法的理想对其法律史研究进行型构,而传统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史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当我们真正试图从法律的路径对中国法律史进行研究时,当我们真正试图从现代法的分类对中国法的历史进行探索时,我们却迷失了路径的切入。建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法理探寻路径乃是我们当务之急。当前,中国社会正在体验着百年不遇的社会转型,西方法的历史发展表明,“在法律的稳定时期或固化时期,哲理法学家始终是不受欢迎的。然而,在法律的发展时期,哲理法学家极有可能成为领袖人物。”[1]因此,对我们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人来说,转型中的社会是一个创造哲理法学家领袖人物的时代。
  一、法的历史研究中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所谓历史,不仅是指客观历史——人类的过去,人类的一切活动、创造以及所经历的事件);更重要的还是指主观历史——人们对自己过去的记述和认识)。由于我们在历史中加人了人类的主观认识,于是就形成了意义、思想。可见,“历史学并不单单是有关过去事件的记录,而且还是——‘有意义的’记录——即把各种事件都联系起来的叙述。于是马上就出现了这一问题,即它们之间被联系起来就蕴涵着有历史思想的性质。”[2]法的历史是由法的理论组成的,没有法的理论就没有法的历史。当中国法的历史被儒家学说型构时,就形成中国传统的伦理法历史。既然法的历史与理论是统一的,那么法律史学和法理学也应是相互影响的。法律史离不开法理学思考,法律史不应该仅是对人类的过去的法制活动、创造以及所经历的事件的记录,而是对法律进步过程的理性探索。法的历史进步乃是一种趋向于法律制度的进步,对这些制度而言,体现的是人类自由理念的展现。这种展现还被认为是与法理学的发展进程相符的,并与我们的学术发展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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