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致消灭,不能达到请求付款目的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后者所受利益的限制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
票据法上的权利。尽管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时效,但对于利益偿还请求权,规定则不尽一致。统一
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任由缔约国国内法自行规定。我国《
票据法》的第
18条虽然受到学界的批判,但从时效角度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无可厚非的。
【注释】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京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王泽鉴.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周枏.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鉴于谢怀轼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所作的广义解释,本文将传统的票据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合而为一。本文认为,
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导致追索权的消灭,因而将之归入广义的票据时效谢怀轼.
票据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潘攀.票据的法律冲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本文仅以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为视角,英美法系对票据时效没有特别规定,票据时效只是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定覃有土,李贵连.
票据法全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梁宇贤.
票据法理论与实用(上).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