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至此,笔者也愿循此思路,尝试将“显著性”界定为“商标标示企业产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正如上文所述,这类定义着眼点在于商标的功能,但遗憾的是,商标功能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标示”与“区别”只是其最原始的功能,现代商标早就具备了质量保证、广告宣传和彰显地位等新功用。可见,要准确界定显著性概念,就必须将商标现有和将有的一切功能都包含在内。而对商标究竟具备哪些功能,理论上也并未达成完全的一致。因此,为避免偏颇或挂一漏万,可以将显著性定义为“某一标志可以、可能或者已经被相关公众认同为商标的属性”。这就等于说,显著性是指商标作为商标必须具备的属性。这一定义或许是准确的、全面的,实际上却等于什么都没说,无异于白纸一张,可谓“抽象而不确定”之及至。权衡取舍之下,还是将显著性界定为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与区别属性”更有实际意义,其中,标示与区别相辅相成,系一枚硬币的两面。
【注释】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新华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曾陈明汝·
商标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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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晖·商标权利范围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