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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产权的立法分析

  所有权和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利,“从法律的观点看,财产是一组权力”(注: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第125页。),财产的价值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够体现,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流通自由,财产利益上的增值也只能通过流通才能实现。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集体所有权里边的私人的成员权。我们过去只强调集体财产的集体性质、公有性质,而否认了集体财产中的私有性质,这三个权利应该充分得到保障。如果在集体所有权里边不能够保障每一位成员的这几种权利,集体所有权就会变成空的、凌驾于个人之上,甚至是危害和侵害个人利益的一种所有权。
  “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共同激励了寻求效用的个体去辨别、协商和执行契约性协议,这些协议趋向于将交易的范围最大化,或者换句话说,将资源配置于具有最高价格的用途。最终的结果是资源的有效配置。”(注:斯韦托韦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47页。)“由产权的弱化和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而导致的低效率都是各级政府的手笔。他们影响了个体的行为,使其不再与资源的有效配置相一致”(注:斯韦托韦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48页。)。西方制度的基础包括生产性资产的所有权,契约自由和立宪政府(有限政府)。所有权的确立成为这三大制度中的首要基础,可见西方社会对所有权的重视。所有权缺失的重要后果是政治权力和财富的结合,所有权的确立则能确保各自相对领域的独立性。所有权的排他性激励着所有权人进行高效率的社会生产,所有权的立宪保证把经济财富与政治权力割裂,建立责任政府,杜绝政府腐败,增强执政能力。因此现代社会发达国家都毫无例外的重视所有权法。当然所有权立法法原则在给定的情况下也不能期望进行根本性的制度破坏,动摇本已经形成的相对和谐的社会秩序,而是要通过 对不同产权的制度安排,施加可预期绩效进而影响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降低监督经济 的成本、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维护现行制度的成本,推动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治理想主义者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实现制度的最佳配置,这固然是社会变革 的一条捷径,但是在制度给定的基础上,应该把制度变革的原动力建立在基层社会的制 度变迁上。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原则关于物权保护的理论固然能够强化所有权和产权的 保护意识,但是在物权法调整不力或者无能为力的时候,也可以借助合同法,通过契约 自由强化现行产权制度与经济价值的关联性。在市场经济中,交易不完全同步进行,交 易主体可以通过契约性协议约定转让的权利范围,降低市场风险,促使社会资源向高经 济价值方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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