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的是社会性质和社会公平;而产权理论依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安排和调整产权关系和产权制度,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关系是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理性经济人假定基础之上的;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则认为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和产权结构不是个人之间自由交易和自由契约的结果,而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
(2)马克思研究的产权主要是经济、政治意义上的产权,所有权是所有制派生的法权关系;产权理论所讲的产权则主要指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认为产权就是由法律规定并实施的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产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使权利和资源以及生产要素达到最佳配置。
马克思研究产权问题是以生产力为基础的,把它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则是以交易为基础的,着重从人们的交易活动出发,强调交易 费用、价格水平和人口因素对产权结构的影响。马克思对产权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是以 生产的效率为依据的;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经济绩效的评价主要是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为 依据的。
二
我国是以马克思的建立在所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理论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所有权通常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财产所有权关系;所有人对其物享有的权利。(注: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24—225页。)我国民法学者对所有权的民法上的概括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注: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29页。);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概念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了归纳,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该说中国当代的立法体系受到了上述两种产权理论的影响。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一些法规、规章使用了产权概念;而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没有使用产权概念,但是却频繁地出现财产或者资源的“使用权”概念。在学术上,一种观点认为,产权是关于财产的权利,产权等同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产权就是财产权。但是有时候产权、所有权、财产权在一部法律规范中同时使用。当财产和人身对称时,使用财产权概念与人身权相对称;当强调财产和特定人身相联系的社会价值时,使用产权概念;当强调财产的归属时,使用所有权概念,多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对称,归纳起来我国现行立法体系的产权概念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财产的使用权。从我国《
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看,财产所有权和与财 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同一序列的民事权利概念。同时, 我国立法也肯定了财产权的独立存在,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外延比财产所有权更宽 泛。我国《
民法通则》第
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我们会发现,有时候在同一部法律中,上述含义 都可能涉及。(注:《
公司法》第
4条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体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显然,《
公司法》的财产权概念和《
民法通则》 的财产权概念是不同的。《
公司法》的财产权是指财产使用权或者财产经营权,不包括 财产所有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和我国土地产权的规定是一致 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股东(出资人)。《
公司法》第
4条还规定,公司股东作 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说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公司股东(出资人)的。结合《
公司法》第
4条的规定,公 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
民法通则》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是一致的。只是在 公司中,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不完全的。占有的权利、使用的 权利与财产所有权其他权能完全分离,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即占有的权利 、使用的权利以财产权的形式为公司法人所享有。同时,处分的权利也由公司法人和公司股东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