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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和产权的立法分析

所有权和产权的立法分析


刘文忠


【全文】
  社会科学和哲学研究所有权和所有制问题由来已久,但是一直不能与经济学、法学的研究融合在一起,弱化了对社会政策的指导能力,导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端。
  从制度上对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问题进行探索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制度本身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激励的机制,保护财产权利和契约权利的制度对投资和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和秩序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首要的条件”,而在法律制度中,所有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资本形成是经济增长的条件之一,而一部所有权法的存在又是资本形成的条件之一”(注:道格拉斯•C•诺思,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85页。),因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注:转引张五常:《经济学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页。)。
  一
  我国的立法体系是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所有权和产权关系,但20世纪90年代后也受到了西方产权理论的一些影响。我国宪法虽未引进产权概念,但是在一些单性法规中已经使用了产权的概念。二者在侧重点和内涵、外延上有一定的区别,但也有可以相互借鉴的因素。
  1、马克思的所有制和所有权理论
  马克思是从两个方面论述所有制范畴的,一是作为经济关系的所有制范畴;一是作为 法律关系的所有制范畴。马克思说“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 固定下来)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中文版),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3卷,第102页。)前者体现经济主体对生产条件 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后者体现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和法权关系。生产方式的 占有方式,决定了法律上相适应的所有权,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所有权的性质和内 容。
  马克思并没有专门的产权理论,甚至并未使用过“产权”和“产权制度”概念,他的产权理论是蕴涵在其所有制理论之中的。马克思关于产权的思想,就是他的与所有制分析相联系的所有权思想,是以其所有制、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资本主义财产权利关系及其运动的。马克思认为所有制上的独立和垄断必然在法律上表现为财产归属的确定性,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对所有制来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对财产排他性的独占权。
  2、西方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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