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正义(下)

  在普通诉讼中,为了避免对实体正义的无节制追求和实现实体正义时不可逾越的障碍,诉讼目的理论发生了飞跃 ——从追求实体正义到追求程序正义。以公正的程序保障并体现公正的裁判。同样,程序正义可以为如何操作辩诉交易以实现相对正义提供程序性保障。
  刑事司法程序正义是指刑事司法程序或者过程的正当性,是司法者在操作程序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本质上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准。”[13] 程序正义的意义在于科学设计的法律程序本身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查明真相的内在素质,只要坚持法律程序就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确解决案件。“诉讼程序更加接近于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情形。”[14] 罗尔斯这样界定纯粹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它都是公正的,不存在衡量程序结果的独立标准,程序本身就决定了程序结果的正义性。”[15] 日本法学教授谷口平安如是说:“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的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是何结果,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16] 难怪,程序正义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
  现在可以得出结论:虽然表面上辩诉交易与刑事实体正义相冲突,但是它还没有到完全、彻底否定实体正义所包含的三个要求的极端地步。它只是可能在具体的个案中牺牲了某一个或者两个相对而言较小的正义要求,换言之,至少它能实现一个相对而言较大的正义要求。而“牺牲”的合理性就在于实体正义过于理想化而人的主观认识又存在不彻底性,所以只能“以牺牲一种较小的不正义的方式来避免一种较大的不正义”。程序正义的出现又为“牺牲”或“实现”哪一方面的正义提供了客观保障,避免了人为操作的盲目性和臆断性。只要辩诉交易的程序符合正义性要求,就可以保证其实现相对的正义。这就在刑事诉讼立法理论上为辩诉交易找到了栖身之所。所以,揭开罩在“辩诉交易”头顶的面纱,我们看见了其与刑事司法正义具有相容性。它们的相容有一个契合点,即实现实体正义的相对性;他们的相容也有一种保障手段,即程序正义。看来,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只是辩诉交易得以合法化的外因,而可以实现相对正义才是其得以合法化的内因,也即法律哲学方面的原因。
  尽管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具有契合点,但是这种契合如果离开了程序正义的保障,其后果仍然是辩诉交易与司法正义的针锋相对。所以,设计科学合理的辩诉交易程序保障其与刑事司法正义契合并保持稳定关系的惟一屏障。当然,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应该与普通的诉讼程序所坚持的程序正义在内容上不尽相同。对此,美国的相关法律,主要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程序作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进行辩诉交易的有效条件、具体操作步骤、关于有罪答辩的撤回、对于违反答辩协议的救济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操作程序。这对于防止辩诉交易脱离正义的约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其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也显而易见。比如,如前文所论,一旦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就被排除在刑事司法体系之外,这就难免使得辩诉交易有可能与实体正义重新冲突。我国学者在探讨引进辩诉交易时,也十分关注对其程序的设计,比如限定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交易程序的具体构建、建立相关的保障性制度与程序和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