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正义(下)
汪泂
【摘要】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是其广泛流行的主导因素和追求的直接目的。从理论上讲,辩诉交易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实体正义的实现不可能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的。实体正义实现的相对性为辩诉交易和刑事司法正义找到了契合点。程序正义为辩诉交易和刑事司法正义的契合提供了程序保障。事实上,普通程序也只能实现相对的正义,而无法达到实体正义的理想和完美状态。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司法正义;实体正义;相对正义;程序正义
【全文】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司法正义的契合:对实体正义实现的相对性与程序正义的分析
通过对辩诉交易的缺陷和它对刑事实体正义所构成的种种威胁的分析,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否定辩诉交易这一在西方国家广为流行的刑事司法制度,而是试图通过现象探析本质,研究辩诉交易在与理想化的实体正义针锋相对的时候,是否已经完全背离了刑事司法正义。因为,实体正义在实现的过程中毕竟具有相对性,而且,刑事司法正义的范畴还应当包括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正义是从纯粹理想的角度而言的,前已述及的实体正义的三个要求其实是一种完美而理想化的观念形态。事实上,由于人的主观认识能力的有限,根本无法穷尽过去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全部细节。这就导致了实现实体正义的巨大障碍,即无法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去十分准确地认定事实,当然也就无法精确地适用法律。“正义实现是有限的,这是因为诉讼是人的事业而不是神的功业,作为追诉者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他会受到主观和客观各方面条件的限制”。[11]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实体正义的三个方面并不能完全同时得以实现。尤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决有罪”和“无辜的人不受定罪”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在实践中往往不是偏于彼就是偏于此,很难达到理想的平衡状态。但是如果不达到理想境界或者说牺牲了其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其后果只能导致实体结果上的不正义。对此,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如果我们可以用一种不正义来避免一种更大的不正义,那么,这种正义是可以容忍的。”这意味着,在不能实现完美的实体正义理念的情况下,可以以牺牲一种较小的不正义的方式来避免牺牲一种较大的不正义,或者说来实现较大的正义。而辩诉交易的结果恰好如此:以牺牲相对较小的正义来实现较大的正义,也即实现相对的或部分的正义。在辩诉交易中,“罪刑相当”被放在实体正义的最低层面。在检察官看来,以“罪刑相当”做代价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是值得的。“辩诉交易机制虽然弱化了探求真相的能力,并不能保证使有罪者受到应得的惩罚,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使有罪者受到惩罚”,而且“受到惩罚总比不受惩罚好”。[12] 不论是“罪名交易”,还是“罪数交易”,或者“刑罚交易”,实际上是想以牺牲“有罪的人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罪刑相当)来换取“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决有罪”(惩罚犯罪)和“无辜的人不受定罪”(保障无辜)二者之一所代表的实体正义;或者换取二者兼而有之所代表的实体正义。但令人忧虑的是,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选择“惩罚犯罪”,则在牺牲“罪刑相当”的时候,很有可能同时也牺牲了“保障无辜”;反之亦然,如果选择“保障无辜”,则很有可能同时牺牲了“惩罚犯罪”。在第二种种情况下,即同时选择“惩罚犯罪”和“保障无辜”,这在实践中几乎是不能的。一个犯罪嫌疑人,要么是罪犯,要么就是无辜者。如果侧重于惩罚犯罪,则势必可能导致冤枉无辜;而如果侧重于保障无辜,则势必可能放纵罪犯。实现相对的正义并非是说随意选择实体正义的层面,而是要尽可能地去实现较大的相对正义。如果“惩罚犯罪”和“保障无辜”能兼而得之,那就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了相对正义。但是在不能同时求之的情况下,究竟是选择“惩罚犯罪”还是“保障无辜”呢?如何保证相对的正义的实现向最大化的程度靠拢呢?很可能在此一个案中“惩罚犯罪”比“保障无辜”更能代表正义;而在彼一个案中“保障无辜”可能更能代表正义。所以,一个难以操作的难题是,哪一方面的正义应该牺牲,而哪一方面的正义又该实现呢?辩诉交易发生在庭审之前,因而选择哪一层面的实体正义实际上取决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及其主观判断。这就说明,为了在辩诉交易中实现尽可能大的相对的正义,就需要某种措施来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制和约束以保障辩诉交易实现相对的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