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证分析:追寻辩诉交易的根源和目的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①]美国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有包括:1、“罪名的交易”,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2、“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3、“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绝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是美国特定人文社会环境、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产物。1、高度发达的契约自由文化。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契约自由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契约观念中包含有自愿、平等、合意、互利、互约等要素。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正是这种契约文化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反映。辩诉交易制度实际上就是基于契约原理而设计出来的。从本质上来看,辩诉交易就是一纸契约(合同),“而且,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的确体现了一种契约观念:即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理性对话与信息交流,基于自由的选择,最终达成真实自愿的合意,以实现各自的利益所需。”[②] 比如,有效的辩诉交易产生的前提是应当确保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必须是“自愿的”(voluntary)、“理智的”(intelligent)和“明知的”(knowingly)。被告人应当能够了解“被指控的真实本质”,做出的有罪答辩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没有任何的强制因素。2、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诉讼模式。这是指控辩双方平等积极对抗,法官就双方提供的事实、证据被动居间进行中立裁判。如果双方对指控内容的真实性已不存在争议,法官便可据此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和处刑。显然,如果法官握有诉讼运行的主导权,积极介入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并以发现事实真相为己任的话,“辩诉交易”便失去了生存的空间。3、检察官拥有广泛的起诉裁量权。在美国,没有全国统一、上下隶属的检察系统,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管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力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地把法律适用于他的管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正是因为检察官拥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与辩方交易的资本。4、司法实践对诉讼效率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的结合愈来愈紧密,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发挥不了多大功效。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检察机关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一种更高效地处理案件的途径。从客观效果看,辩诉交易的采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而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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