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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为战抑或互通款曲?——小议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各自为战抑或互通款曲?——小议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


冯健鹏


【摘要】在古典宪政主义时期,基于自由主义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社会”二元关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民事权利体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权利客体上有重合部分,但在请求权内容上则是相异的。在现代,出现了宪法基本权利适用范围膨胀的趋势,其典型代表“宪法第三人效力”已涉及到传统的民事领域。对此,宪法学一方面要对相关理论与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应谨守宪法规范的界限,确保宪法宪法基本权利能够在适当的范围内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关键词】基本权利;民事权利;宪法与民法关系;宪法第三人效力
【全文】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这样一个带有典型大陆法系特点的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引发了带有本土意味的诸多争论:一方面,学界存在“私法优位论”、“宪法民法同位论”对传统上“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挑战;[i]另一方面,民法和宪法在适用范围上也不无模糊之处。[ii]这些争议很多时候是围绕“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具体展开的;两者之间究竟是完全隔离的关系,还是存在某种互通款曲、甚至竞合的情况,至今仍然聚讼纷纭。本文试图从宪法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角度,对这两种权利的关系进行脉络的梳理,以期抛砖引玉、为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提供参考。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起源时期
  就制度而言,民法的历史远比宪法悠久:当民法作为罗马法的一部分在欧洲适用时,严格意义上的宪法[iii]还没有出现。但是与宪法基本权利相关的理念与思想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而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在彼时也可略见端倪。
  宪法基本权利的主要概念,如自由、平等、人性尊严,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是学理上广泛讨论的议题。但这通常只是哲学与伦理上的讨论,并没有形成“政治上对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权利的诉求”。[iv]这主要是由于罗马时期国家哲学的基础在于统治者良好的信念与品质、并非国家对国民权利的保障;[v]同时,在当时看来,独立于国家和国民整体之外的个人自由是“荒谬且不道德的”,[vi]更不用说个人对抗国家的权利了。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相关讨论以“人的本质”与“人的存在价值”为主体,以此作为国民在国家内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与基本权理论体系的基础相同,不失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理念起源。[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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