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之构造
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旨在将被传统民事法律行为论放逐的与表意人有关并影响表意人利益的诸因素,基于一种合理的机制重新纳入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理论视野,并使其直接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环。为此,在表示行为、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外,加藤雅信教授还敏锐地注意到了潜藏在效果意思背后的、表现于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深层意思,而正是对该深层意思的把握与关切,才使民事法律行为构造论由二层转为三层。与传统的“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一样,加藤教授所倡导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首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一阶段)也要求表示行为之存在。以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中心的契约为例,只有达成表示行为之合致,契约才能成立。如果欠缺表示行为之合致,探讨效果意思之存否与合致都将毫无意义。在第二阶段,即便存在表示行为的合致,若不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则产生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等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4]。在第三阶段,虽然表示行为的合致与内心效果意思的合致都存在,但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如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之间在深层意思层面上的不一致,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销[5]。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深层意思层面,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与不合意,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何等影响?这是“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灵魂和精髓之所在。对此,加藤教授分析指出,如果除了效果意思的合意之外,在当事人之间还存在深层意思的合意,而且两种合意的内容并不吻合,则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体上归于无效。加藤教授将效果意思的合意称为“表层的合意”,而深层意思的合意则被称为“前提的合意”,前提的合意是表层的合意的基础,故欲使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该两层次的合意在内容上应相互吻合。前提的合意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且通常表现为默示。在日本最判昭和45年3月26日的一则判例中,号称为著名画家藤岛武二作品的一幅画(实际上系伪作)在A→B→C之间买卖,由于在第一项买卖契约中,A明言保证该画系属真作,直接导致了绘画真作性这一前提事实错误的发生,当然应认可来自B的错误无效之主张。但在BC间的第二项买卖契约,双方当事人都误以绘画为真作,此刻,BC间的绘画买卖契约即为表层合意,以该合意为内容的契约已经成立;在该表层合意背后,还存在着没有表示出来的,关于绘画真作性的合意即“前提的合意”,而且显然表层的合意与“前提的合意”之间出现了不一致,BC买卖绘画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因此种不一致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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