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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新构造——评加藤雅信教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新构造——评加藤雅信教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


孙鹏


【摘要】传统的“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仅以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为规制对象,将效果意思形成前的诸因素排斥在法律评价之外,不利于表意人保护并有违正义与衡平。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将民事法律行为归结为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深层意思的三层构造,非常合理地确定了动机、前提事实、行为基础等深层意思内容对法律行为之影响力,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之理论缺陷,而且极大地发展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特别是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动机;前提
【全文】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看似完成度颇高的理论,但在对效果意思形成前的动机、前提事实等赋予何种法律意义这一问题上,又表现出了相当的不成熟性。日本名古屋大学著名民法学者加藤雅信教授,以民事法律行为之典型——契约为中心,在深刻地剖析传统的“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使得民事法律行为的构造焕然一新,并极大地提升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完成度,对深化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研究、完善民事法律行为之立法,也有莫大的参考价值。
  一、传统的“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及其缓和的努力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以表示行为及与此相对应的内心效果意思(即当事人意欲实现特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的二层构造为前提,效果意思被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只要效果意思客观存在,而且与通过表示行为表达于外的内容相吻合,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有效成立。至于效果意思形成前当事人的某种动机与意图、影响效果意思内容的特定事实前提等,都被抛掷于民事法律行为框架之外,原则上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客观而言,这种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构造论将重心置于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并以效果意思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源泉,确立并弘扬了体现自己决定权的私的自治原则。同时,排除效果意思形成前的诸因素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也使得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更为明确和稳定,并更容易为外界判断和识别,从而促进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但对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表意人的动机或意图,以及特定的事实前提全然不加考虑,有时又会严重地损害表意人利益并违反正义与衡平。于是,大陆法系诸国特别是德国和日本的判例与学说,一方面维持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构造论,另一方面,也在传统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构造之外,发展出“动机错误论”、“前提理论”、“行为基础论”等,期图缓和“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之僵硬性,并克服该理论在价值与功能上的缺陷。但这些缓和理论不仅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而且导致了法律概念上的混乱与迷失,并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交易的安全与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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