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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

  2、二审认罪案件简易审的适用范围
  确定刑事二审简易审适用范围不能简单地采用根据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罪名轻重以及具体的宣告刑高低为标准,应将一审判决的质量、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作为依据。具体的适用范围可考虑为:
  (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一审判决的定性,或者量刑情节、具体宣告刑提出异议的。此类案件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均认罪,只是对此罪与彼罪,一罪还是数罪,或量刑有异议。一般来讲这类案件往往主要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是检察官与辩护人交锋的焦点,法官可从书面中了解双方对事实的认知和如何适用法律即可,因此可以适用书面审的简易审理方式。
  (2)一审判决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所采信的证据间没有矛盾,上诉人只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些次要事实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成立与否并不影响对一审判决的确认,故可适用书面审的简易审理方式。
  (3)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应列入书面审的简易审理范围。当然,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有错误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不宜采用简易审办理。
  
【注释】  转引自熊秋红:《刑事简易速决程序探究》,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66页。
参见刘国祥、崔欣编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法律文书制作指南》,1998年6月版,第774775页。
参见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11月版,简介部分第8页及法典部分第161-162页。
参见徐友军著:《比较刑事程序结构》,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
参见左卫民、周长军著:《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163页。
参见(日)棚赖孝雄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页。
参见(美)波斯纳著:《法律之经济分析》,台湾商务出版社1987年版,第18页。
参见(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参见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岩在2002年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年会上的发言,载《贵阳都市报》2002年8月14日第4版。
参见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版,中译本引言部分第10页及法典部分第153-156页。
参见田宫裕:《刑事程序的简易化》,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3月,第408-409页。
参见郭晶:《简析普通程序简化审》,载《上海检察调研》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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