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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

  (4)简化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按公诉词的要求,一般应阐明三点:一是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提出定罪及处罚的意见;三是在揭露犯罪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但由于适用简易审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这就能使双方对这部分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辩论得到简化,即只需主要围绕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即可。如果公诉人当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没有意见,辩论就可以结束。至于控方当庭还需进行揭露犯罪和法制宣传活动问题,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法庭调查过程也是控方揭露犯罪的过程,被告人当庭服罪了,也是一种较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为此对这部分内容也是可以简化的。
  五、二审认罪案件的简易审
  我国刑诉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这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尽管法律规定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书面审,但我们认为,对于二审认罪案件,适用书面审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进言之,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不当的抗诉案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法院同样可以适用书面审。所以,我们这里界定的二审认罪案件是指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对法院适用法律存在异议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仅就一审的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适用书面审才能进一步提高二审的诉讼效率。
  1、二审认罪案件简易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目前刑事二审案件的法庭审理模式基本上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模式,即使是简单的案件,也不能进行简易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2000年办结的519件刑事上诉案件的统计,上述案件上诉人共706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277 人,占39.2 %,;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314人,占44.5%,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有115人,占16.3%。从上诉理由看,对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的有207人,占39.3%;认为适用法律不当的有70人,占"9.9%;认为认定事实错误的有390 人,占55.3%;认为漏定自首、立功情节的有39人,显而易见,有39.2%,的被告人上诉仅对一审判决的量刑、适用法律有异议,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上诉案件,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上诉案件,本身在第一审程序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如果对于此类案件还参照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上诉审,法官必然要对双方都认定的事实重复调查,逐一讯问、逐一举证、质证,难免使法庭调查流于形式。最终,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因此,根据上诉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简易审有其现实需求。
  另外,对部分刑事二审案件简易审,也成为维护刑事二审程序公正,提高刑事二审诉讼效率的首选方案。将刑事二审程序分为普通和特殊两大部分,使刑事二审案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分流。由此,一方面可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不同案件中得到基本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处理不断增加的刑事二审案件,实现更多的司法公正,保证刑事二审案件公正审理的可持续性。而且这一改革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在实践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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