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立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审的意义
(1)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审是现实的需求,有利于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我国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潜在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而社会防控机制尚不健全,社会治安方面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并不乐观。据统计,1980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9.7万件,1995年则达到49.6 万件。而仅1998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68.1万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21.1万起。应当说,司法机关面临的打击犯罪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我国司法机关人力、财力、物力均较为匮乏,司法资源的有限与案件数量的上升呈现出很大的矛盾。这样,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大课题,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化审理方式也就应运而生。
(2)实行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审与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相一致,是刑事审判方式的又一次革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需要,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的实践。英国就把法律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在更公平、更简单、更现代、更节俭这四个方面。实践已经证明,简易程序是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极佳选择。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也正是基于相同的理念推出的审判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在刑事案件基数增大的客观条件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的同时,对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加以区分,对其中犯罪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以普通程序简易审方式快速审结,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又一路径。据《人民日报》(2002年3月25日)报道,为推进审判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辽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大胆尝试,对部分刑事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平均开庭时间比往常缩短两个小时,平均审限比往常缩短5 天。
(3)实行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审与实现程序正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相统一。
诉讼效率,无论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还是保障人权,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美国、日本等国,要求迅速审判是被告人的
宪法权利。对国家来说,刑事程序的效率在实现刑罚权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也至关重要,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有效途径。通过刑事程序的迅速运作,一方面尽快解脱无辜的以及依法不应追究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可以为达到适用刑罚的预期效果提供基本的保障。但我国有人担心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审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的同时,有可能剥夺
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方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违背刑事诉讼力求公正的基本价值追求。事实上,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而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的及时终结,避免因过于迟缓而使各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正如一个效率低下的诉讼活动不可能是公正的一样,一个高效的诉讼活动必应包含公正的要求,两者的结合才是我们最终要追求的。
2、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