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简易程序,实际上包含两种简易审理方式:一种是公诉人出庭的方式,另一种是公诉人不出庭的方式,显然,后者比前者的审理方式更为简易。前述几种认罪的轻微案件,在以快速程序移送法院审判时,一般均可以公诉人不出庭的方式予以审理。那么,在此基础上还能否再进一步简易化到不开庭审理呢?笔者认为,国外书面审的简便方式是可以考虑采用的。特别是与快速移送程序相匹配,立法上应该设置一种相对应的快速审判方式。当场拘留、扭送及投案自首的轻微犯罪案件,经过公安、检察两道工序的审查,再加上有被告人本人的认罪供述,故法院采用快速的书面审理方式,一般不会损害司法公正和办案质量。另外,在适用书面审的条件上,还可加以要求被告人系自愿选择书面审,并须作出放弃公开开庭审理的书面表示,同时还可赋予被告人的程序选择的救济权利,即对书面审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有权申请改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样,错案的风险几乎为零。即使有个别错案发生,但由于其适用范围限于轻微犯罪,且量刑受到严格控制,故对被告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不会很大,并且被告人系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对由此造成的错案,被告人应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司法机关对此不承担错案赔偿责任。因此,从总体上比较,采用书面审方式,收益远远大于风险,书面审的方式是适合认罪轻微案件的实际需要的。在书面审的具体设置上,应明确下列几项内容:
1、书面审适用的案件范围,系以前述快速移送程序移送法院的案件,并且其判处的刑罚也限于较轻微的,基本上限制在:(1)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适用缓刑的;(2)拘役或者管制;(3)单处较小数额的罚金刑;(4)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5)免予刑事处罚。
2、书面审应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除向法院移送起诉书或者替代起诉书的书面申请外,还应移送被告人的书面认罪供述及全部案卷材料,以便法院作书面审。检察机关在提出建议之前,应事先告知被告人书面审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并询问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表示同意的或自愿提出的,才能适用书面审。告之情况和被告人同意之意思表示均应记明笔录,并随卷移送法院。
3、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材料及建议书后,无须再分庭前审和开庭审判,而可直接进入书面审理,必要时,法官可传讯或提审被告人,以核对事实,特别是必须查明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及选择书面审的表示是否系自愿为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现象。经书面审后,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轻微的,即可在量刑范围内直接作出判决。如果法院经书面审后,认为案件不符合书面审的条件,或证据上有疑义时,则应书面通知检察机关,改由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四、重刑认罪案件的简易审
这里所称重刑案件是指判刑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依现行立法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方可适用简易程序,重刑案件则一律适用普通程序。但根据事物发展的多样性规律,重刑案件也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对此类简单的重刑案件,审判实践中往往通过普通程序简易审解决,这就需要进行立法改革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换言之,应设立重刑认罪案件的特殊程序。目前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普通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简易审理。所谓重刑认罪案件简易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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