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
柯葛壮;杜文俊
【摘要】本文从认罪案件这一特定角度出发,探讨了刑事诉讼程序应进一步简化,论证了在许多环节上还可进一步通过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并对认罪案件的简易化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认罪案件以更简便、快速的处理,将简易化从审判程序前移到审前程序,从现有的简易程序扩展到普通程序,从一审程序延伸到二审程序,从而使简易化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快速移送;书面审
【全文】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在坚持正义、公正标准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程序效益及效率,成为当代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在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看来,程序效益标准与正义标准已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有的甚至认为效益标准占更优势的地位。匈牙利学者阿尔培德·欧德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关。”[1]
我国1996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对于提高诉讼效率问题给予很大的关注,这方面最为显著的改革措施,就是规定了简易程序,从而将大量案情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从普通审理程序中分流出来,予以快速、简便的审理。从上海近几年简易程序实施的情况看,约有三分之一的刑事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立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且简易程序的模式单一,简易程度不够,还不足以适应诉讼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化方面,还大有潜力可挖,在许多环节上还可进一步通过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在此,笔者特提出和探讨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简易化的设想,即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认罪案件以更简便、快速的处理,将简易化从审判程序前移到审前程序,从现有的简易程序扩展到普通程序,从一审程序延伸到二审程序,从而使简易化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
一、审前程序的简易化——快速移送程序
这里的审前程序,是指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要从整体上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必须将简易程序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审前程序的简易化,对于受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讲,更具有人权保障的特殊意义。众所周知,刑事诉讼周期的大部分时间,是花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上的,据计算,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再到移送审查起诉,其羁押时间可能长达195天,而审查起诉到移送起诉,其羁押时间又可能长达247 天(包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这里所讲的天数,还只是指立法一般周期,而不是指个案周期。至于个案周期,则可能拖得还要长。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大量超期或变相超期羁押的现象,甚至明显不按法律要求操作,滥用羁押权。例如,刑诉法明文规定,拘留期限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日。此外,只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延长至30日。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拘留者往往不分是否流窜犯、是否多次或结伙作案,一律用足上限规定,拘留至30日,这几乎成了惯例;而拘留3日的,反而成了特殊现象。因此,要实行侦查程序的快速化,首先要改变这种拖延现象。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时间的拖延,不仅加重办案机关和看守机关的负担,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且因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审判,使得迟到的正义成为非正义,有损于法律秩序的威望以及社会对司法程序的信心。拖延的羁押,还使轻微犯罪者或者无辜者蒙受不必要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在加强和提高审判程序简易化的同时,有必要关注和重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简易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