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已申报而被公司拒绝或没有合法处理的债权以及无法核实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已申报而被公司拒绝的债权应归属于争议债权。如公司不予登记,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债权。我国有学者提出,因债权登记发生异议而进行诉讼的,应当视为登记期间的中断。[l3]这种意见不能避免公司解散的久拖不决。如果以法律直接规定将争议债权纳入清算范围并由公司预留相应财产为担保后提前结束清算,不失为兼顾安全与效率的选择。
已申报而公司没有合法处理的债权的处置涉及清算人的责任,如涉及清算人违法行为可由清算人承担侵权责任和因侵权所产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已申报而公司无法核实的债权应属于清算债权的范围。债权虽无法核实,但债权人利益理应得到保障。有学者认为,如果公司缺乏基本的财务账册或由于股东的过错导致财务账册有重大缺漏,使公司实际上无法组织清算的,应以公司形骸化为由否认公司法人格而直接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公司不具备独立的财务账册即意味着公司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应防止出现人为地制造无法清算骗取有限责任降低风险的情形,而且迟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大于股东的出资。[l4]这种解决办法对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最为有利,但应分清无法清算责任的主体,保护无辜股东的利益。核查公司财产状况是清算人的职责,如尽一切可能而不能查清,经股东大会批准,应可免除清算人的清理责任。债权无法核实时,因债权和债务没有清理,清算无法结束,为平衡效率与安全,我国在公司结束清算注销登记时由股东对登记注销机关提供对公承诺的实践做法,实际是对立法没有对悬疑债权处理进行规定的一种必要补充。
三、公司注销后对悬疑债权的处置
实践中,悬疑债权在清算中被忽略或排斥甚至公司不当注销的事例屡见不鲜。[l5]被忽略或排斥的悬疑债权在公司注销后某些被确认,如争议债权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清算中无法核实债权又因发现证据而可以确认,还有某些在公司注销后才发现被遗漏(如遗漏债权等)或公司没有预留清偿争议债权的财产,这些债权的主张因此往往在公司清算结束或公司注销后提出。虽然许多国家都规定未在清算中处理的债权可就公司剩余财产享有请求权,但鉴于债务的承担者必须具有法律人格或行为能力,一旦公司丧失法律人格归于消亡则理论上不能承担义务,所以,悬疑债权能否实现和如何在公司清算后实现直接与公司消亡的时间标准的确立密切相关。
各国立法对公司消亡的时间主要有这样几类规定:
一是以注销登记为公司消亡时间,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我国是这类代表。[l6]以注销为公司消亡时间实际是以注销登记为公司消亡的必备要件。正如我国有学者所言,公司注销是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的程序要件,清算为实体要件。[l7]注销登记为法人终止的时间。[18]
二是以清算结束为公司消亡时间,日本、法国是这类代表。[l9]所谓清算结束的时间,是指清算人于清偿债务后,分派剩余财产完毕之时。[20]一般而言,清算完结时为必要之行为包括编造清算期内收支表、送交损益表和提请股东会承认。[21]清算人制作的决算报告书得到股东大会承认时,清算人职务解除,但清算人有不正当行为时,不在此限。[22]如发现公司完结后有财产进行重新分派,属于完结程序的一部分。[23]总之,清算结束之时即公司无资产之时。以清算结束为公司消亡时间的,公司注销登记不是公司终止的要件;只要清算没有结束,即便登记注销,公司仍继续存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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