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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上)

  1、自由裁量权问题——德沃金的批评一
  德沃金对哈特的实证分析法学的批评,首先是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开始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哈特那里,首先是和语言的“开放结构”(open text)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划分词语核心区域和边缘区域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做法,和他所坚持的日常语言的分析路径并不一致。而德沃金对哈特的自由裁量权理论的批评,恰恰坚持了哈特所提倡的日常语言分析的路径。
  哈特提出自由裁量权理论,是在《法律的概念》的第七章“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 法的“开放结构”这个概念,则是针对“规则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提出来的。对规则形式主义来说,立法是完备的,事先已经将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情形都预见到了,这尤其以德国的潘德克顿学派为代表。而对规则怀疑主义来说,法律不过是对法官将做什么的预测而已,具体又以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为代表。对哈特来说,规则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规则怀疑主义之所以出现,不过是原先对规则形式主义的期望破产之后失望情绪的表达而已。[3]因为任何法律都有一个核心的区域,又有其空缺的结构。规则怀疑主义正确地注意到了规则的开放结构,却忽略了规则的核心区域。而形式主义怀疑论则仅仅注意到了规则的核心区域,却忽略了规则的开放结构,也忽略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这个事实。[4]
  强调词语的核心区域和边缘区域,这其实是下定义方法的一种改造和延续。在《法律的概念》的第一章,哈特详细讨论了定义的研究方法。哈特本人是反对下定义的方法的。下定义的方法,其实是“利用一个独立的词来给出语言上的界说,它主要是一个标明界限或使一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的问题”。[5]在详细地分析了下定义的方法之后,哈特得出结论说,用下定义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会遇到许多“难以跨越的障碍”。[6]因此,哈特提倡用一种不同于下定义的日常语言分析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 “在各类型的社会情境之间或社会关系之间,有许多重大的差别通常并不直接显现出来,通过考察相应词语的标准用法,考察这些词语如何取决于具体的社会联系,就可以最清晰地把握这些重大的差别,然而这种考察经常受到忽视。”[7]
  显然,关于词语的核心区域和开放结构的说法,不符合哈特的总体立场。很多人都认为哈特受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的思路的影响非常大。其实按照维特根斯坦的后期思想,根本就不存在词语的核心区域和边缘区域的这种说法。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家族相似性这个概念,就是为了否认这种传统下定义方法的谬误。维特根斯坦还专门举出了一个城市发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究竟多少建筑物汇聚在一起才能够叫做城市呢?当一个城市逐渐发展的时候,原先所谓的城市的边缘区域逐渐变成了城市新的核心区域,而传统的核心区域,则很可能沦落为边缘区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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