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们认为,对于因审委会的原因而导致合议庭或独任庭作出错误裁决的,应严格按错案责任认定标准,也要追究相关审委会委员的责任。
(四)审委会的工作方式
1、形成例会制。原则上,应因定于每周(或每二周)召开例会,不能如期召开或需临时增开时,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且召开会议,应提前会议前一天将会议主要内容、其他事项和相关材料通知、送达审委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2、审理报告制作和汇报方式。目前采用的是承办人宣读审理报告的形式进行,而承办人的审理报告往往拘泥于固定格式,千篇一律。我们认为,审理报告应有针对性,对需要则审委会讨论解决的问题、争议焦点可予以列明,并详细分析,一定要摈弃审委会就是走过场和由审会会担担子的观念;同时,并非凡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就要求所有的问题都由审委会把关,合议庭能够认定和把握的问题,完全可由合议庭自行决定,不需提交审委会讨论。
3、尽可能电子信息流程化管理。因目前限于条件,基本是纸质报告流通,这种做法,过于浪费诉讼成本。今后,应尽可能采取电子信息流程化管理模式,依靠计算机局域网和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审委会工作无纸化,这样,审委会委员通过局域网审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讨论,既节约成本,又方便管理,且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当前中级、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的改革,还任重道远。只有按照最高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精神,从审判规律和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出发,对中级、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和规范,才能适用现代诉讼法发展的趋势与潮流,才是审委会的出路。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应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将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
②最高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了《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