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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中级法院审委会制度改革再思考

  2、研究新类型案件的一般法律适用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甚至可以总结为审判经验,并在全市法院推广。
  3、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对类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提升成一般法律规则,指导审判实践,保证全市法院法律适用的统一。
  4、提供审判咨询意见。对某些疑难案件,合议庭可请求审委会讨论并提供参考意见,并明确审委会所提供的参考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具有强制力。
  5、研究决定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如决定审委会委员的回避问题、讨论审判管理规则等等。
  (二)审委会的组成机构。中级、基层法院审委会应摈弃其行政化模式,多从法院资深法官中选任委员,使其成为专业化性质的审判组织。包括:
  1、优化审委会委员的构成,设立科学的考评机制。确定相对明确、较高标准的审委会委员任职条件,例如可从已担任法官8年以上、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较强的调研能力、良好的道德品行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同时,应规定审委会委员有一定任期,并建立对审委会委员考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还应包括对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和发表意见质量等。
  2、设立专业委员会。可成立若干专业性质的审委会,如刑事、民商事、行政专业审委会等,这样才能真正集中集体智慧,使审委会的功能得以彻底发挥。例如当前全国部分中级、基层两级法院凸显的问题就是申诉复查案件急剧上升,该两级法院完全可以设立申诉复查案件专业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明确到会委员可为7名以上(含本数)审委会委员的单数,但审委会的决定必须获得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3、建立审委会服务机构。一是中级、基层法院均应设置审委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委会的日常事务。二是可聘请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部分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讨论,提供参考意见,为审委会服务。如可成立“应用法学研究中心”机构,将其其定位于为审委会服务的开放型研究机构,职能包括: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对审委会案件进行总结、汇编等等。
  (三)审委会的运行机制
  1、审委会委员应直接参与审理案件。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进行审理⑥。通过这种方式,可有效克服现行审委会制度与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相矛盾和程序正当性不足的弊病。
  2、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要求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对必须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讨论决定前,审委会委员不仅要全面审查承办人制作的审理报告;必要时,应参与庭审的旁听,或有专职委员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查阅案卷,固定证据和固定焦点;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列明争议焦点后,甚至要求每一位审委会委员都查阅案件,以保证讨论时发表观点的全面性和正确性。
  3、严格建立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制度。虽然现在全国中级、基层法院的《审委会规程》基本上都有委员回避的规定,但落实并不到位。我们认为,应严格规范、建立审委会委员的回避制度,对凡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事先告知当事人案件将由审委会讨论及审委会人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否准许,则审委会讨论决定。同时,应建立审委会委员自行回避的机制,一旦回避,则不能参加审委会讨论也包括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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