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 9 3 5
行政案件 3.5 4 3
3、总结审判经验及研究其他议题数据
表五:中院数据
议题情况
时间 总结审判
经验 制订审判
规范 其他
2004 0 1 1
2005 2 2 7
2006(1-10月) 1 2 4
表六:某市基层法院的平均数据
议题情况
时间 总结审判
经验 制订审判
规范 其他
2004 0.4 2.4 0.25
2005 1 3.8 4
2006(1-10月) 1.6 2.5 2
4、其他方面
(1)目前,某市两级法院已全部制订了本院的《审委会规程》,明确了审委会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审议事项提交程序、会议制度、会议记录等事项。
(2)某市两级法院均未设置专门的审委会工作机构,日常工作暂放在研究室或办公室,有1-2名专人服务。
(二)问题和缺陷
总体来说,某市中级、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仍停留于传统模式,其问题和缺陷为:
1、审委会组成成员与行政级别挂钩明显,且讲究论资排辈,认为审委会委员是政治待遇的体现,审委会委员选任不合理。从表一、表二可见,某市两级法院审委会组成成员均为院长、副院长、庭长,甚至包括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等行政领导干部,审委会委员的任命、组成与行政级别挂钩明显。即使市中院在2005年和2006年设置了专职审委会委员,亦属于院长、庭长或党组成员退居二线后至退休前暂时保留的行政待遇。
2、审委会职能局限于采用会议式秘密讨论个案,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影响了办案效率,有碍于公开审判。按传统模式,审委会的职能包括讨论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但从表三、表四、表五、表六的数据看,某市两级法院审委会的职能仍局限于个案的讨论,而对于审判经验总结和指导基层法院、法庭方面,尚做得不够。
3、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难以保证案件质量,且回避制度落实效果一般。某市两级法院的做法是:合议庭审理案件后,庭、院长认为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再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案件采用会议式,先由合议庭指派承办法官宣读审理报告,然后由审委会委员讨论和表决。在极短的时间内讨论众多案件,很难让审委会对案件展开认真细致的讨论,在审判实践中就谈不上案件质量的保证。涉及申诉复查、再审、违法确认等案件,作为原承办庭的庭、院长回避制度更是贯彻一般,据不完全统计,某市中院从2004年至2006年1-10月,审委会讨论案件时,从未有当事人申请过审委会委员回避,自行回避的,也仅有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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