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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比较与评析

  该规则的确立对于抑制非法侦查,保障司法的正直性与规范性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然而不可否认它的适用也存在着放纵犯罪的危险。正因为如此,美国的强制排除规则从其确立之日起就毁誉不一,在其发展道路上从来就没有摆脱过批评和争论。面对汹涌的犯罪浪潮与公众的不满,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得不小心地改变着自己的观点,对排除规则的适用施加限制。20 世纪80 年代,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规定了非法所得物证排除规则的几个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善意例外”和“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前者指警官进行搜查时,是以“客观合理”的搜查证作为证据的,因此,其搜查、没收行为是出于善意的,尽管最终发现搜查不合法,取得的证据仍可采用;后者指起诉方只要以有力的证据证明非法取得的这项证据,最终或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这项证据即可采用。这些例外情形的出现无疑大大限制了非法所得物证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是强制排除原则逐渐松动的体现。
  二、英美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评析
  尽管人们常常把英国和美国的证据制度笼统地称为英美证据制度,但两国对证据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方式其实是有差异的,如上,两国在非法所得证据排除问题上就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
  在英国,法官被赋予了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尽管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 条规定了对非法自白证据的“自动排除”情形,但对于除此之外的违反该法及《警察羁押、对待和讯问实践法典》的其他情形,法官依旧有权自由裁量,斟酌处理。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于所有非法所得证据的取舍——既包括非法自白,也包括非法搜查、扣押所得的实物证据。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量非法所得证据对于案件的证明价值,警察违法行为或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与否等诸多因素,而后作出对证据是否采信的决定,证据不因其获取方式或手段的非法性而必然导致无效。与之相反,美国对非法所得证据则采取硬性规定的方式予以强制排除,同时根据现实需要而设置若干不适用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对于法官而言,只有机械地根据排除规则确定某一证据可采与否的权力,法律的规定一目了然,法官依法执行即可,无需考虑种种纷繁复杂的个案细节。尽管近几十年来,基于加大控制犯罪力度的需要,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些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但“例外”的适用也是严格的,对非法所得证据予以强制排除的原则精神自始至终体现在美国刑事司法过程中。
  如何看待英美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的差异呢? 究其根本,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的确立体现了一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所在。允许非法所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一般而言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然而也易于导致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滥用,导致对正当程序的侵害。因此,非法所得证据排除规则是对程序正义的弘扬与倡导,是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是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英国和美国都是尊崇个人权利本位理念的国家,因而非法所得证据排除规则也源起于这两个国家。尤其是美国,其“大多数宪法创始人,如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潘恩以及托马斯•杰斐逊等都确信存在不可被废除的自然权利,而且法院的职责就是保护那些为美国宪法所承认和认可的人权。这种被理解为确使自由和财产免遭政府侵犯的自然法理念在美国所起的作用,要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大。这也是刑事司法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要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继受和发展得更为坚决和彻底的原因”[6] 。但美国所采取的强制排除方式所体现的程序正义无疑有一种绝对化、极端化的倾向,它对实体正义造成的显而易见的冲击与损害很可能最终导致与司法正义的悖离。实际上,美国在强制排除规则的实践过程中也感觉到了其中的弊端,因而在其后的司法判例中出现了松动的迹象,采取了强制排除加例外规定的做法,这实质上是对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种价值冲突的化解与消融,是对两种价值取向失衡状态的调整。而英国的非法所得证据自由裁量排除方式又何尝不是一种价值权衡的体现呢? 只是权衡原则在英国发挥作用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它更强调个案处理上实体正义或犯罪控制与程序正当性价值之间的权衡,美国的作法则体现为对刑事司法价值取向整体性的调整。总而言之,不论英国的自由裁量方式抑或是美国的强制排除模式,从其发展来看,都在强调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兼容,只是兼容的方式各异且在侧重点上亦有所不同,美国的作法显然更多地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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