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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比较与评析

  从上述规定看,可以认为英国目前对非法自白证据原则上持强制排除态度,英国学者称为自动排除原则(automaticex2clusion) ,在法定情形下,非法自白应无条件予以排除。但在英国关于处理非法自白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并非毫无自由裁量权。英国普通法存在一种原则,法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将某一供述加以排除,即所谓“自由裁量”的排除。1979 年女王诉桑案中,迪普洛克勋爵认为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排除以下证据: (1) 对陪审团成员的思想可能产生偏见影响而这种影响与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完全不相称的证据;(2) 在犯罪行为实施后,从被告人那里获得的相当于自证有罪的供认的证据[1] 。对非法自白的裁量排除,主要考虑对该非法自白证据的采用是否会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产生损害。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 条第1 款规定:“在任何程序中,对于起诉方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考虑到各种环境和条件,如果该证据的承认将产生与诉讼的公正性相抵触的效果,法庭可以拒绝承认该证据。一般认为这一自由裁量的规定主要针对非法搜查、扣押所得的实物证据,但实际上它对非法自白的证据处理同样具有涵盖和包容作用。这种自由裁量的排除通常是因为在警察逮捕、羁押及讯问的过程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了非法的限制。如警察在讯问之前没有告知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导致其在不了解自己应有权利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则法庭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供述加以排除[2] 。
  美国证据法中的非法自白处理规则的确立要晚于英国,但很快得到极大的发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条将“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保障。据此,控诉方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否则供述就无效,联邦最高法院为制止追诉机关使用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手段取得有罪供述,确立了一系列规则,最初的自白法则与英国的内容基本一致,以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和可靠性作为采证的标准,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自白法则转向以程序的违法与否作为自白采信的标准,1936 年布朗诉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意见中首次把供述的自愿性与正当程序的要求联系起来。1966 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根据该规则,在羁押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靠知其享有的权利及相应后果:沉默权、律师帮助权、以及供述可能作为不利证据使用,如果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讯问,必须保证嫌疑人明知且明智地放弃上述权利。米兰达规则强调程序的规范公正与对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据此,如果自白侵犯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或沉默权,则不论该项自白可靠与自愿与否,皆不可采。显然它意味着对非法自白的绝对强制排除。该规则一度得到严格执行。但伴随着其后犯罪浪潮的高涨,米兰达规则受到冲击和限制。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规则不再像最初那般绝对尊崇。1984 年,联邦最高法院基于保护警察和一般公众的安全,确立了“公共安全”的例外。在纽约州诉夸尔斯一案中,一个被相信是携带着武器的强奸犯罪的嫌疑人,被追赶进入一家超级市场。他在商店后部被抓住,在给他戴上手铐后,问他枪在哪里,他告诉警方而且枪被找到了。最高法院认为嫌疑人的陈述和那把枪都是可采的,尽管没有对其予以任何警告。因为“不相信米兰达规则的教义基础要求其一成不变地适用于警察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合理考虑而提问的情况”[3] 。据此,尽管违反米兰达规则,警察如果出于对“公共安全”的合理考虑而提问,被告人的自白仍可采纳。这也表明,美国对于非法自白的强制排除出现了动摇,不得不根据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规定原则之外的若干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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