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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与当事人适格

  通过诉的利益,使该适格当事人利益的正当性在诉讼一开始就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形成了独特的司法救济权利的体系;而该适格利益能否得到法院裁判的承认并获得判决的效力,有赖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事实举证和抗辩,有赖于法院对双方所代表的社会群体利益的冲突和再分配问题进行权衡。  
  除了对上述民事实体权益的诉的利益的扩张之外,本文所涉及的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还应当超越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利益,而涵盖宪法和其他部门法赋予法律主体的权益,尤其是宪法所保障的诉讼权、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这其中既包括经济上的损害,也包括非经济上的损害。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制度奉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对于如何解释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我国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限制态度。可喜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进行了突破性的尝试。2000年12月20日,一批青岛市民以青岛规划局批准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破坏广场景观,破坏了青岛市引以为荣的海滨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为了便于法庭确认原告身份,他们推举了3名代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批准在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行政行为。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确认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20](P229) 。这个案件也反映了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达、大规模的开发与建设、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生产和流通体制形成等变化,在给生活带来了更多财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时,也引起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等问题,要求在社会利益和代价的再分配上进行微妙的调整。而法院审判就是这种调整的重要一环[21](P266) 。这就产生了将诸如环境纠纷这样的新型纠纷纳入法院审判范围的现实需求。
  在更有影响力的“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22]中,法院在原告资格问题上也没有刻板地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在该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指控被告侵害《乌苏里船歌》曲调的著作权。被告郭颂辩称:“目前在全国赫哲族民族乡有三个,原告只是其中之一,不能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另一被告中央电视台也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所有赫哲族人民就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张权利。”但法院最终确认了原告的诉权,理由是赫哲族的民间曲调“不归属赫哲族的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相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原告作为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的判决理由确认了乡政府的身份是民众的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公益信托的理论,民众把公共利益信托给乡政府管理,同时也将起诉的权利信托给乡政府。据此,乡政府的原告资格得到法院的承认。从某种意义上说,《乌苏里船歌》案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关于乡政府作为“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本区域内公众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见解,体现了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促进法治发展的崇高目标,对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这个案例被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放宽对原告资格限制的态度可以被认为是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从而有可能对整个中国的司法实践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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