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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组织变革之发展与法制面之挑战

  六、结语
  行政组织非为本身而存续,系用以完成行政任务为目的。现代国家行政任务态样不断推陈出新,整个行政组织建构原理必须因应国家角色变迁、行政任务递变,作相对应调整。台湾政治历经戒严、解严与民主化,目前面临经贸自由化、国际化与全球化竞争下,政府部门组织不是要瘦身,而是塑身,同时缩小政府的介入,将原来公共部门之资本、财产移转至民间,将事业民营化,广纳民间企业加入公共部门活动领域。综观本文对台湾行政组织递变到进入目前已如火如荼进行政府组织再造,可以分别得到如下心得,作为结论:
  一、现代国家任务急速扩张,传统高权命令性管制手段「管制失灵」,国家必须改采「未型式化」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公法与私法选择自由,传统行政行为型式与传统行政组织之态样无法因应现代行政任务之完成。
  三、行政机关「核心职能」之建立,必须符合「权力分立原则」、「基本国策」与「效率」。
  四、台湾政府组织再造,朝向「四化」目标—「去任务化」、「地方化」、「法人化」与「委外化」。改革风潮与德国、日本行政组织法发展殊途同归。如与「实质民营化」、「形式民营化」、「组织民营化」、「功能民营化」相类似,朝向「公私协力」及「合作行政国家」建构行政组织法制。
  五、行政组织变革,仍然要符合「民主国」、「法治国」、「社会国」与基本权利保障之原则,组织变革仍有其界限。
  六、对于公私协力行为之现行行政契约(代替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不足以彰显合作行政国家积极意义与塑造新的责任,是以尽速增订适用于公私协力的行政契约,德国修法与法国公共服务行政契约可为修法借镜。
  七、国家基于基本权保护义务,对于去任务化、委外化或法人化行政任务,仍负有担保责任与监督责任,甚至若干情形仍负有国家赔偿责任。
  
【注释】  本文由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博士班学生宋健弘负责资料汇整,谨此致谢。
以上系参考:詹镇荣,国家任务,收录于:氏着,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2005年9月初版,第265-272页,此处指第267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2005年5月初版,第146-147页,注3。

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刊载于:月旦法学教室,第3期,第104-111页,此处指第106-107页。

詹镇荣,国家任务,前引注1,第268页。

张桐锐,合作国家,收录于:当代公法新论(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2002年7月初版,第549-580页,此处指第562-563页。

以上系参考:张桐锐,合作国家,前引注5,第563-564页。

詹镇荣,德国法中「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初探,前引注7,第145-146页。

张文贞,面对全球化—台湾行政法发展的契机与挑战,收录于:当代公法新论(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2002年7月初版,第3-26页,此处指第21-22页。

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收录于: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1993年5月初版,第337-361页,此处指第355-357页。

以下系参照: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前引注10,第346-355页。另可参照:许宗力,双方行政行为—以非正式协商、协议与行政契约为中心,收录于:新世纪经济法制之建构与挑战,廖义男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2002年9月初版,第255-294页,此处指259-266页。

张桐锐,合作国家,前引注,第573页。

詹镇荣,德国法中「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初探,前引注7,第147页。

有由公私法区别之修正主体说(特别法说),认为私法也是一种特别法,非能由行政任意自由支配,而否定行政得以私法履行国家任务者;有根本质疑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私法能力(privatrechtsfähig)者;亦有从权限限制理论对行政之限制,而质疑行政私法行为者。参阅: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收录于:氏着,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2005年10月2版,第271-326页,此处指第293-300页。

陈敏,行政法总论,2004年11月4版,第665页、第667页以下。

例如:对于人民共同生活重要或特别可能造成危险的任务领域,持续性的民主控制便不得加以免除,也因此不宜由完全无业务监督的私法组织来执行。参见: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前引注13,第305-306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前引注2,第24-25页。

同前注,第61-62页。

Hans D. Jarass,in:Hans D. Jarass/Bodo Pieroth,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Kommentar,2002,6.Aufl.,Art.20,Rn.24.

须特别注意的是,「组织上的权力分立」除了指行政、立法、司法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国家任务分别交由行政、立法、司法三个不同机关来行使外,也包括同一性质的国家任务交给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例如将立法性质的国家任务分别交由参议院及众议院来行使。

Hartmut Maurer,Staatsrecht,1999,1.Aufl.,§12,Rn.1.

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2004年10月2版,第54-55页。

李惠宗,权力分立与基本权保障,1999年3月初版,第16页。

Fritz Ossenbühl,Aktuelle Probleme der Gewaltenteilung,DÖV 1980,S.548f.

Ingo von Münch,Staatsrecht,Bd.1,2000,6.Aufl.,Rn.336.

Ingo von Münch,Staatsrecht,Bd.1,2000,6.Aufl.,Rn.336.

陈新民,论「社会基本权利」,收录于:氏着,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2002年7月,第112-119页;第122-124页;李惠宗,宪法要义,2006年9月3版,第648-651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前引注2,第191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收录于:翁岳生编,行政法(上),2000年3月2版,第241-348页,此处指第289页。

相关的讨论,请见:陈爱娥,行政任务取向的行政组织法,刊载于:月旦法学教室,第5期,第63-73页,此处指第69-70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前引注2,第15-17页。

以上参照:李惠宗,宪法要义,前引注26,第415页。

企业型政府有下列七大特色:一、目标和使命导向,不受法规命令之拘束;二、将人民视为顾客,提供服务;三、未雨绸缪,而非着重事后补救;四、努力开辟财源,而非只着重支出预算;五、强调分权,更重全方位质量管理;六、着重市场机能,而非官僚体系;七、引导所有部门(政府、民间企业与民间团体)来解决社会问题。参见:柯三吉,人力发展月刊,第33期,1996年,第16、18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前引注28,第291页。

包括收入、支出、预算编列、预算执行、会计、审计等。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05年8月增订9版,第11页。

陈敏,行政法总论,前引注14,第16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1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2页。

程明修,行政私法,收录于:氏着,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2005年10月2版,第25-41页,此处指第28-29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2页。

陈敏,行政法总论,前引注14,第670页。「司法院」释字第457号解释亦谓:「中国人民,无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宪法」第7条暨「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6项定有明文。国家机关订定规则,以私法行为作为达成公行政目的之方法,亦应遵循上开宪法之规定。」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前引注2,第432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前引注28,第244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81页。

蔡茂寅,公营造物、公企业法,收录于:翁岳生编,行政法(上),2000年3月2版,第423-445页,此处指第424-426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前引注28,第250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前引注28,第251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83页。

公营造物设立后,依其所享有之营造物权力(Anstaltgewalt),得自行订定营造物利用规则。但重要性或普遍适用于各个营造物者,亦有可能由设置机关径行制订。参照: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83页。学者黄锦堂更认为:营造物之设置机关对于各类型之公营造物有一定道德或社会图像之理解,公营造物本身需依之订定使用条件。参见: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前引注28,第252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84页。

蔡茂寅,公营造物、公企业法,前引注45,第437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96-197页。

林子仪,美国总统的行政首长权与独立行政管制委员会,收录于:当代公法理论,翁岳生教授六秩诞辰祝寿论文集,1997年5月初版,第113-133页,此处指第119页。

林子仪,美国总统的行政首长权与独立行政管制委员会,前引注53,第121页。

关于「司法院」释字第613号解释的讨论,请参见:陈新民,试论NCC组织法的违宪性问题,刊载于:台湾本土法学,第83期,2006年6月,第1-30页;苏永钦,没有方法的解释只是一个政治决定,刊载于:月旦法学,第136期,2006年9月,第6-20页;石世豪,赶不上历史脚步的宪法释义,刊载于同杂志,第21-27页;刘孔中,怪哉!以巩固行政权为职志的613号解释,刊载于同杂志,第28-32页;李惠宗,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违宪性的探讨,刊载于:台湾本土法学,第86期,2006年9月,第58-78页;林明锵,正当性与相当性原则下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刊载于同杂志,第79-83页;周志宏,释字第613号解释与独立机关的未来,刊载于:月旦法学,第137期,2006年10月,第5-24页;刘静怡,释字第613号解释后的独立机关:NCC传奇简评,刊载于同杂志,第25-40页;陈淑芳,独立机关之设置及其人事权—评「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13号解释,刊载于同杂志,第41-59页;蔡秀卿,又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试评「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13号解释,刊载于同杂志,第60-74页;汪平云,照妖镜与魔戒传奇—释字第613号解释的深度解读,刊载于同杂志,第75-87页。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前引注35,第179页。

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1977年第14版,第356页。

关于公用事业,请参照:廖义男,公用事业法—国家对公用事业的监督与规范,收录于:氏着,公共建设与行政法理,1994年初版,第183页以下。

蔡茂寅,公营造物、公企业法,前引注45,第439页。

同前注,第440页。

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收录于:氏着,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2005年9月初版,第1-40页,此处指第15-16页。

蔡茂寅,公营造物、公企业法,前引注45,第428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之基本问题,前引注28,第265-266页。

详参:政府改造之愿景、理念与目标,刊载于「总统府」网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innovation/t3.html(2006年8月14日造访)。

全文刊载于「总统府」网站: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innovation/t6-3-1.html(2006年8月14日造访)

同前注。另请参照:叶俊荣,「行政院」组织改造的目标、原则及推动机制,刊载于:国家政策季刊,创刊号,2002年9月,页6至10。

推动「行政院」组织改造各项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执行作业。

详参:「行政院」组织改造委员会网站:http://www.ey.gov.tw/COR/policy_01.htm(2004年10月20日造访;2006年8月14日连结已失效)。

许宗力,从政府再造看民营化的法律问题,收录于:「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相关法制问题」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4月,第1-23页,此处指第3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前引注2,第152页。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前引注2,第149页。

「中国产物保险」、「中国石油化学」、「中华工程」、三商银、中小企银、台湾产物保险、中钢、阳明海运等公司都是以出售股权的方式完成私有化。

以上均参照: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前引注61,第15-16页。

请参照:程明修,公私协力之行政行为,收录于:氏着,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2005年10月2版,第237-269页,此处指第239-247页。

有称为「公私合伙关系」者,参见:黄锦堂,行政契约法主要适用问题之研究,收录于: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契约与新行政法,2002年6月初版,第3页至第75页,此处指第45页。

陈爱娥,「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的法律规制—公私部门合作法制的建构,刊载于:月旦法学教室,第8期,第57-67页,此处指第57页;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前引注61,第5-7页;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前引注13,第307-309页。

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前引注13,第307-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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