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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先行政拘留待鉴定作出结论再刑事拘留的不法性

浅谈先行政拘留待鉴定作出结论再刑事拘留的不法性


——刑事侦查羁押期限的变相延长


林海山


【摘要】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采取这样的措施:在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之前,即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待鉴定结论作出之后,确认已涉嫌犯罪时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这其实是变相延长刑事侦查羁押期限。
【关键词】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变相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全文】
  做为案件主要证据的某些专门性鉴定,如伤情鉴定、数额鉴定,都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这些鉴定结论尚未做出之前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而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时常采取这样的措施:在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之前,即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待鉴定结论作出之后,确认已涉嫌犯罪时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已经违法,是对刑事侦查羁押期限的变相延长。理由如下:
  一、鉴定时间应计入刑事办案期限
  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又规定,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只有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的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而为防止侦查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对刑事拘留的期限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因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规定,“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司法实践中,若鉴定时间较长,在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要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会给侦查机关增加工作量而带来很多麻烦,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又必须有法定事由,按法定程序审批。侦查机关为避开刑事拘留期限较短的限制,把犯罪嫌疑人当一般违法先行政拘留,待鉴定作出结论后,再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计算刑事拘留期限,变相地延长了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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