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治的思路是,民服法,官执法。民不服法,官治之。大官治小官,一级管一级,外加监察(御史)、特务。现代法治则不然,它的实质是民主,它是某种“民治”,而不是“治民”。因而,当“猫不抓鼠”,“官不管官”时,现代法治决不在“政府”圈子里打主意,它决不允许“官”的日益庞大,而是把问题交还给“社会”解决。这就是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民主——法治的原则要求。当前进行的机构“减肥”,“砍一半”,正是这样。
于是乎,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以及政治民主就成为割去“甲+1”之“癌”的手术刀。有了这把刀,猫不抓鼠能行几时?
(载《联合报》1998年6月5日)
3、一毛钱权利与法治社会的建造
“市场经济即法治(制)经济”,“现代社会即法治社会”,这是上下一致的共识。然而,法治社会由何来?是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吗?也不是。它从权利中来,那怕这权利只涉及一毛钱。
前不久,一福州人在北京打电话,电话亭顺手“宰”了他一毛钱。这位福州人“固执”得要命,非要打官司。官司打到了法院,他要求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得到加倍赔偿。从情理上说,即使以西方人的眼光看,这也是划不来的。因为,为了打官司,这位福州人两度乘机去京,光路费就花了两千块钱,其“固执”远在“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之上。然而,细思之,这又是两种不同的“固执”,秋菊只是要“讨个说法”,而福州人却意在捍卫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支持秋菊“固执”下去的是她内心深处的“正义”观念,当官司打到那位好人公安局长时,当村长后来救了难产的她和孩子后,秋菊对法律充满了迷惑、不解、不信任与对立情绪。
而支持那位福州人“固执”下去的却是明确而坚定的法权意识,为了捍卫自身权利,甚至可以不计经济上的得失。他一反中国传统的厌讼心态,不忍让,也不接受“私了”,精神可嘉,难能可贵。
秋菊找的是政府,并且带了“厚礼”去见公安局长,她是被政府官员介绍给法律的;而那福州人找的却是法院,他是被法律“介绍”给法庭的。前者代表着“靠政府”、“求好官”的传统“小民”形象;后者代表着“靠法律”、求“公正”的现代“公民”形象。前者要求的是“好人政府”、“父母官”、“青天大老爷”;后者要求的却是“一断于法”、“违法必究”。前者是“人治”的土壤;后者是“法治”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