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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合作社的终结或是制度创新?

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合作社的终结或是制度创新?


郭富青


【摘要】欧洲传统合作社由于外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与其自身内在缺陷,已有相当数量陆续通过破产或合并退出市场;另一部分存续的传统合作社也大多面临着重大改革,否则将难以为继。与此同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创新和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之初就以营利作为其价值取向,对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给予了肯定的回应。本文认为合作社的公司化倾向不是合作社的终结,而是合作社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进行制度创新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关键词】合作社 公司 创新 终结
【全文】
  虽然合作社与公司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构造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相似之处,例如,合作社具有社团法人地位,以社员缴纳股金作为创设的基础,内部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与公司拥有社团法人资格、以股东出资为设立基础和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出一辙。然而,合作社创设的理念、目的与公司截然不同,公司是资本联合经营的最高形式,具有强烈的资合性色彩,其基本理念是资本雇佣劳动,以追求资本所有人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合作社是处于相同境况的弱势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为获了取较有利的生存条件,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进行联合经营,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在本质上是劳动者的联合经营共同体,崇尚劳动雇佣资本。为此,传统合作社强调经营的非营利性,以限制股金分红为原则。然而,传统合作社由于外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与其自身内在缺陷,已有相当数量陆续通过破产或合并退出市场;另一部分存续的传统合作社也大多面临着重大改革,否则将难以为继。与此同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创新和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的失败,现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过程发生扭曲和异化,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我国原有的合作社发展模式难以胜任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的使命。正因为如此,我国新兴的农民专业股份式合作社自诞生之日起就呈现出明显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趋向。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迫使我们必须从新对传统合作社的存在基础、原则、运作机制和功能结合社会经济新的变化趋势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审视、检讨和反思。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合作社必须做出与本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相适应的立法模式和路径选择。
  新兴合作社这些一反传统合作社制度的现象及追求利润的价值取向,应视为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它不是合作社的终结,而是对传统合作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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