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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法若干基本问题初探

  大多数的国际体育关系都涉及到运动员,因此可以讲运动员是最主要的主体。国际体育关系之所以能够产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该社会关系或者是因某运动员的参与而产生的,或者是因为对运动员以及其所属的体育组织的管理以及处罚行为而引起的。不从事体育运动但是与运动员以及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组织发生体育关系的自然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体育法的主体,只不过这种法律关系应当限制在与体育运动有关的关系范围内。所以应当承认的是作为自然人,无论是运动员还是非运动员,只有在其所从事的社会关系是涉及国际体育运动的时候才有可能成为国际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国际奥委会是从事国际体育运动的主要组织,它和其他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也是国际体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自从1896年现代奥运会恢复之后,奥林匹克运动已经扩大和发展成为一个对每隔两年举行一次的国际比赛负责任的涉及数以亿计美元的行业。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合在一起共涉及约340项目的体育比赛和35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2]因此可以讲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具有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影响的国际体育组织,国际奥委会已经不再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部分,而是奥林匹克运动本身。如今的国际奥委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是一回事。[3]
  奥林匹克运动成员包括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各国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以及属于这些组织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其利益构成奥林匹克活动基本因素的运动员,还有裁判/裁判长、教练员和其他体育运动技术人员。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和各国的国家和地方政府一起管理和控制着国际体育比赛,并且其职能的行使应遵守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律体系。
  国际奥委会是创建国际体育法框架的重要组织之一,它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即组织运动员之间的体育协会和体育比赛,并且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制定许多国际奥委会的规范和惯常做法而在国际体育法的发展过程中起核心或者促进的作用。[4]这些作用可以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找到相应的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一条相应的部分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组织,都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并应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决定。《奥林匹克宪章》第二条则对国际奥委会的职能作了规定,包括:鼓励体育运动和体育竞赛的协调、组织和发展;确保奥林匹克运动会定期举行;参与促进和平的行动,积极保护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权利,反对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反对将体育运动和运动员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等。另外,《奥林匹克宪章》第十九条指出,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非营利、无限期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具有法人资格,得到瑞士联邦议会的承认;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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