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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法若干基本问题初探

  法律的渊源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故国际体育法的渊源即指国际体育法规范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不过国际体育法作为国际法的分支,其法律渊源也可以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规定中得到某些启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的渊源主要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等。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部门的国际体育法的渊源似乎也应该包括涉及体育运动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惯例以及“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是到目前为止,有关体育运动的国际条约不是太多,且主要表现在有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兴奋剂、人权、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有限的几个方面,这与体育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而承认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惯例为国际体育法渊源的前提则是这些规范得到了国际社会以及体育界的认可而具有法律拘束力;至于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其裁决中则多次提到了该术语,主要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一些法律原则,譬如罪刑法定原则、遇有歧义时有利于弱方当事人的原则等。
  从国际法方面来讲,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一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体育运动中也是必须遵守的,譬如各国平等、不歧视、反对种族主义等。国际体育法的渊源首先应当是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及其各专门机构通过的涉及体育运动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文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通过的涉及体育运动的文件主要包括《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2005)、《反对在体育运动中实施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1985)、《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内罗毕公约》(1981)、《国际体育运动宪章》(1978)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等。欧盟在体育运动领域也通过了《反对球场暴力的国际公约》、《反兴奋剂公约》、《欧洲体育运动宪章》以及涉及体育运动的大量决议。这些条约、公约等应当是国际体育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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