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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理性评议法院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应理性评议法院工作报告


符向军


【全文】
  近日湖南某中级法院工作报告被当地人大否决而未能通过的事件成为媒体热点,舆间充满对某人大代表勇于否决法院工作报告的叫好之声和对某中院“司法不公”的非议,却很少听到有为该中院“鸣冤”辩解的声音,网上偶尔出现一些微弱的辩护声,很快被淹没在舆论的口水中。笔者以为,在倡导民主法治与言论自由的今天,这种舆论一边倒的倾向显然是不太正常的、非理性的,有失客观、全面、公正的新闻立场,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笔者以为,在充分肯定人大及其代表对法院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制度,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勇于提出异议否决法院工作报告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更应该理性地思考如何才能让人大及其代表更好地实施监督职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司法监督作用。通过冷静审视此次人大代表否决法院报告事件,将促使我们反思这个问题。
  据媒体报道,此次人大代表否决法院报告举动的推动者,一位是在该院审理的一起诉讼中败诉的企业家,另一位则是该院曾经审理过的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同事。其中一位代表的最后几句话引起热烈回应:“我一个人大代表到法院去都要左查右查。这样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吗?如果这样的法院的工作报告在大会上都通过了,那我们还是什么人大代表?”正是在这种煽动性的语言和一哄而上的情感气氛中,不少人大代表戏剧性地投了否决或弃权票。
  大家知道,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关口,是各种利益纠纷的集聚地,在承载了更多重负的同时必然会产生更多的矛盾,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和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使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法院的裁判是判断是非和利益分配活动,无论是否做到司法公正,总难免一方当事人会有不满、误解、埋怨。此次法院工作报告遭否事件的实质就是,诉讼当事人在本人及单位同事败诉之后,以人大代表身份对自己所监督之法院的司法公正提出质疑。人大监督其实是法官之上的监督,可以说是“法官之上的法官”。人大代表在监督法院时,如果因为个人拒绝接受被监督单位再正常不过的门卫检查的特权心理作怪,如果其居高临下地审视监督法院却带着案件败诉当事人的不满心态,那不但是不合理的,也是可怕的,对法院来说是不公允的。法律谚语云: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依笔者看来,正如司法领域回避制度一样,这样的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的评议亦应回避,起码为避嫌疑不应站在关乎自身利益的个案角度上评价法院的工作。事实上,正是这种不合理的监督、对法院工作主观化、情绪化的不理性的评价直接导致了法院工作报告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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