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不可误导
符向军
【关键词】报道;误导
【全文】
1月11日,江西省抚州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熊新兴在九江市被执行死刑,消息传出,大快人心。但就在第二天,却有一篇题为《“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报道见诸报端,一时间法院“收黑钱”的质疑之声四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该报道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涉黑案件时,向被告人亲属收取了74万元“暂存款”,并开具出类似“白条”的收据。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在网上发帖,质疑法院的“收黑钱”行为。九江市中院为什么要向被告人家属收钱?到底收了多少钱?收的又是什么钱?这样收钱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财务规定?记者专程赴九江中院进行调查。(法制日报23日)
记者最终调查得知,九江中院曾经收取被告人家属74万元是真,不过是依法应由被告人缴纳的赃款和罚没款。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要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在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同时,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部分,被告人家属有退赔的义务。去年9月,因暂时无法确认熊新兴亲属所缴钱款中的39.2万元系非法所得,根据上述《批复》第五条规定,九江中院退还给了熊新兴的妻子39.2万元。其余34.8万元在当年8月和11月已分两次上缴国家财政,其中25万元为退赃款,9.8万元为罚没款,且均已开具正式的上缴国库单和正式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法院没有挪用、截留一分钱。今年1月16日,九江市审计局对此案进行专项审计的结论为:法院财务工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没有发现任何违规问题。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缴纳的赃款、罚没款作为“暂存款”处理,是符合《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的。在上缴国库时,才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
由此,事实真相已明:74万元并非黑钱,法院收取暂存款符合规定。
那么,法院办案中依法追缴赃款和罚没款,依法上缴国库,没有任何违规行为,怎能被舆间说成是“收黑钱”呢?
无疑,都是先前一则报纸报道《“江西涉黑第一案”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误导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