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暴露的问题看,或许我们可以概括地说:文本与现实的关系,两者的异化及其解决,进一步说,也就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分裂与自欺以及这种状况的社会基础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显然,中国法治是中国法学问题的社会基础,它包含着理解中国法学现状与未来的钥匙,为邓正来教授着力批判的所谓“现代化范式”不正是向我们显示了两者本质上的同构性关联吗。
笔者秉持立场是,如何融入世界主流文明仍是转型中国的当务之急,过于强调某种不同的“理想图景”是有害和危险的。应当看到,不仅中国是世界的中国,世界也是中国的世界。世界的也就是中国的,“人所有的一切我都有”,这应是我们思考向何处去问题的基本点。但“世界的”,不应停留在口头、法条和纸面上。实现法条、兑现
宪法权利,正是实践理性的理想,这一理想是一百年来中国人奋斗的成果。这样看,轻言放弃80年代重新燃起的启蒙主义思想,放弃现代化意识(在中国与西方一样,启蒙主义思想与现代化意识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并不是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值得夸耀的进步。
有了这样的先行提示,接下来我们将首先面对三组“向何处去”的时代问题,然后转入以现代化为取向的法治问题。
(一)“中国向何处去”
1、政治正确性与党性话语
“中国向何处去”,这是六十年前,中国两大势力、两种命运大决战前由其统帅毛泽东与蒋介石提出来的问题。它构成《新民主主义论》与《中国之命运》[5] 所代表的党性话语的核心命题。在两党针锋相对的宣言中,其实隐含着一连串不易为人察觉的共有的“大词”——一种几乎超党派的天经地义、一种政治正确性:自由、民主、富强。从这些“大词”的知识谱系看,它们来自伴随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而逐步建构起来的民主宪政意识形态。
后来的结局是:毛泽东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大陆,蒋介石则狼狈鼠窜于孤岛台湾,国共双方隔海相望,遗恨不已。誓言“宜将剩勇追穷寇”的毛泽东为什么没有一口气拿下台湾呢?非“沽名”也,不能也。结果是他不得不做了他所不不屑的霸王。如何从世界历史的高度,而不是从军事态势如朝鲜战争之类具体事件的层面上解释这种不能,就涉及世界格局或中国在世界结构中的地位问题,也就是邓正来在他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关于“定义中国”[6] 的问题。邓正来教授认为,这种定义应当由中国人自己根据中国本身来定义,但同时,中国本身又是世界结构中的中国。[7] 这里涉及的深层概念其实是确认主体性地位的自我意识。因而,如果从自我意识的现实活动,从它的实现方式上看,在定义中国即自我意识的自我确认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种单方面的活动,而是一种双重的活动。在由中国人自己根据中国本身定义中国的同时,我们其实不仅无法排除来自世界、来自他者的定义,我们的自我意识必定要与他者、与世界对话、沟通、妥协,这是一种双重定义。然而,邓正来教授所要求的实际上是要重新定义中国,从背景上看,或许他直接呼应了“中国崛起”的呼声,在邓正来教授重新定义中国的言辞中,特别是在所谓从“主权中国”到“主体性中国”的叙述中已经强烈地表达出要求重新定位、分配角色的意识形态。然而,强大如当今之美国,也不免在上述双重定义中有口难辩(自由、民主、富强、赋有创造性的与好战、霸权、自私自利、帝国主义的),中国的定义又如何能够自说自话?正象世界是中国参与分享的客体一样,与此同时,中国作为某种客体/实体也必然为世界分享。中国从冷战时代两大阵营中的“一边倒”到后来的“大三角”再到后冷战世界秩序的参与者,或者如美国人所言“利益悠关者”的最新定义,我们确实有必要对中国的世界角色、它的主体性地位有恰当的“与时俱进”的认识。但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重新认识,而是如何重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