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向何处去(一):问题的提出(1)
王一强
【摘要】中国法治向何处去这一问题的提出,一方面是基于对当下中国法治问题的思考;另一方面则是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及更深一层的“中国向何处去”问题的思考。本文在这一问题的阐述下,批判地分析了邓正来、朱苏力以及梁治平的有关论说。
【关键词】中国;中国法治;理想图景;本土资源;法治意识形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何去之思
中国法治向何处去?这一问题的提出,一方面是基于对当下中国法治问题的思考;另一方面则是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1] 以及更深一层的“中国向何处去”问题的思考。显然,“中国向何处去”是中国法治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前提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严肃思考是不能仅凭几条意识形态信条与政治正确性就可以敷衍了事的。如果说,“法学家的缺席”[2] 是“五四新文化”开启的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历史缺憾的话,那么,如何避免重演历史缺憾,则是当今中国法学家的历史责任,当然,这除了既定的不可超越的时代条件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家们的勇气、能力与历史使命感。谋划着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法治未来,同时也就是在谋划着这个国家、这个社会本身的未来。在这种谋划的西方启蒙主义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法学家的身影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等,以此参照中国“五四新文化”以来的现代化追求,其先天不足一目了然。[3]
或许,“何去”之思不过杞人忧天,天地间自然有其大道流行。如果我们过于执著地蓄意要“知道目的地”、“知道目的地的性质”[4] ,可能反而有碍于领悟当下实践中的道理。或许,“何去何从”的成语,已经在其瞻前顾后的时间意识中为我们启示了解忧之道:欲解“何去”之忧,当问“何从”之路。试想,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与蒋介石的《中国之命运》尽管各有其特定环境下的党争宣传印记,但作为历史大文件并非一时一人的意气之作,它们都是在温习、重述了“从何处来”之后宣言“向何处去”的,这种党性话语背后不谋而合的历史意识恐怕绝非文思巧合,而是一种实践理性的选择。无论“法学”、“法治”还是“中国”,皆非自然之物,它是我们的思想、生活、理想甚至野心的创造物,是我们与历史合谋的作品。“何去”之所思者无非是要理解、把握我们可欲之求的可能与限度,这种可能与限度如果不是超乎我们能力的幻景,那么就只能从“何从”即从我们历史地证明了的能力中去寻找、去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