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25年租期说既不符合条约原义也不是严格的法律解释,这一解释忽略了条约的解除条件。例如,台湾学者李恩函先生在《中英收交威海卫租借地的交涉(1921-1930)》一文中就写道:“英国原订租借该租借地的25年期限,竟也拖延租期至32年之久”。[31]其实,根据《租借专条》文本原意,英国租借威海卫的期限应当止于1905年即日俄战争后,此时“俄国驻守旅顺”的约定条件已经不存在,因而,英国的所谓“合法”租期并不是25年而是7年。对此,不仅当时中国方面提出过收回威海卫的要求,就连身为威海卫二号人物后为最高长官的庄士敦也提出过应当归还威海卫的问题。而英国方面的回答竟是:中国还未收复旅大,该租界地现在在日本人手中。“当时打发中方的逻辑是,如果伦敦方面遵守其在条约中的承诺,将会助长中方不履行其他方面的义务,因此英国决定继续控制这个租借地。”[32]这种单方面对租期的任意解释在法学上正是典型的所谓“恶意解释”。
条约法的公认概念是,“条约为其本身的终止所规定”的“一个原因是解除条件”。“所谓解除条件,是指条约的终止以一个将来的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例如:“1957年《联合国与埃及间关于联合国紧急部队的地位的协定》第44条规定:‘本协定应继续有效至联合国紧急部队离去埃及为止。离去的实际日期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与埃及政府确定’”[33]“俄国驻守旅顺”后来因日俄战争这一“将来的不确定事实的发生”出现了变故,由此而产生了中英双方对《租借专条》租期解释的严重分歧。25年租期说,忽略了条约的解除条件从而掩盖了英国强迫清政府签约的基本目的,更为重要的是,25年租期说使得日俄战争后英国对威海卫长达25年的非法占有成为“合法”租借了,英国方面在《租借专条》问题上的恶意解释与违约事实也就被遮盖起来。因而,我们在《租借专条》租期问题上应当根据条约原意以严格的法律解释为准。
英租威海卫三十二的历史始于《租借专条》,往事如烟,然而,《租借专条》的字迹却依旧清晰,在那些字迹的背后,是一段不应忘记的历史。
2004年7月--2005年3月 威海
【注释】 《光绪条约》,卷54,第4―5页。转见朱世全:《威海问题》,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年九月初版,第7-8页。本专条于一八九八年十月五日在伦敦交换批准。 《英国兰皮书中有关甲午战后英国占领威海卫资料选译》,吴乃华、魏彬译,载《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年(威海文史资料第十辑)》,威海市政协教科文史委员会编,1998年8月第1版,第303页。 同上,第286页。 同上,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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