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6月8日,窦纳乐致索尔兹伯里的电文中说:“他们不愿准予英国有权在东经121度40分的大陆驻扎军队和修筑防御设施。他们认为,内地的防御设施将骚扰居民,引起麻烦,尽管他们并不反对在沿海修筑要塞”[3]同日,索尔兹伯里致窦纳乐爵士函:“中国公使今天来访,请求我同意从威海卫租约中删去‘要塞’一词前面的修饰词‘内地的’一词。在提到这一点时,他说,这是根据中国政府的指示,他们希望避免本国人民的误解,但他又说,他们也保证,如果因为紧急军情所需,他们决不反对英国在内地修筑要塞。”[4]与此同时,在总理衙门致罗丰禄爵士电文中,除了有上面提到的要求删去“在内地”等词的理由外,还提到“友好精神”:“威海卫是以最友好的精神租借给英国的,以便使我们两国的亲密关系永远保持下去。在和平时期,如果在租借地边界以外的内地修筑要塞和驻扎军队,那么自卫只是名义上的,占领才是其实质。因此,它完全不同于友好精神,而中英两国间之所以能够达成友好的安排,是考虑到了这种友好精神,请你向索尔兹伯里勋爵认真解释,要塞当然可以在边界以内修筑,边界以外则是内地。英国可以在沿海选择战略要地修筑防御设施,而在战时,还可以修筑另外的临时防御设施和野战工事,这对他们的自卫目的是非常充分了。你应最恳切地请求,从协定中删去‘在内地’等词。”[5]当然,这种“友好精神”是连总理衙门自己也不自信的说辞,早在双方初步接触的3月21日,窦纳乐在总理衙门就声言:“我相信中国真诚希望得到英国的友谊,但是对英国人来说,把旅顺口和大连湾租借给俄国,而随后又拒绝把威海卫同样地租借给我们,似乎表明了一种相反的感情”[6]窦纳乐援引先例竟然振振有辞,总理衙门对此难以自辩。事过32年,庄士敦在临别演说词中再次提到“在内地”的驻军权:“本大臣敢说你们众位有许多没仔细看一千八百九十八年威海租于英国所立之条约,该条约内有一条载明英国军队的权利,不但限于租界,威海租界以外尚有很广的地方,即以军队管理文登荣成也不算违反条约。”[7]从这段话里我们可以看到英国人是如何理解“在内地”驻军权意义的。尽管英国军队确实并未进入过文登、荣成境内,但作为战时防御地带却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安全条件。经反复交涉后,1898年6月11日,索尔兹伯里在致窦纳乐的一份电文中说:“看来他们认为删去‘在内地’等词非常重要。……可以修改条款,以满足我们的要求,同时删去他们所反对的词。”[8]
“满足我们的要求,同时删去他们所反对的词”就是这种“谈判”的实质,这一实质用国际法概念表示就是“强迫”。这里的“强迫”之所以如此奏效,我们只要想想早在3月25日英国舰队就“从香港开往北直隶湾”[9]这一军事行动便有了答案。“强迫对条约效力的影响问题,不仅关系到条约当事国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而且也涉及国际社会中所实行的是法治还是武力统治的问题。”[10] 显然,《租借专条》是在“强迫”下签定的,当时中国所处环境正是武力统治下的国际社会。在条约缔结过程中,一个缔约国实施的强迫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另一缔约国实施的强迫;一是对其代表实施的强迫。[11]事实上,这两种情况在当时清政府所处境况下经常同时发生。由此可见,由于双方实力的悬殊,有关《租借专条》的所谓“谈判”其实是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的过程。不平等条约首先不是在于条约内容的不平等,而是“强迫”,这种“强迫”是由一方缔约国以实际的武力“作为”制造的。从最后签定的文件看,除“威海城内”的地位及个别措辞外,《租借专条》全盘接受了英国方面提出的协议草案,《租借威海卫的协议草案》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