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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阅读与法律史研究——以英租威海卫法律史研究为例

  那么,这个由档案告诉我们的历史的条件与出现方式是什么?是上述“学说”中的一个或几个的混合吗?笔者以为,这要问是谁在决定档案的产生与存在价值?答案是权力,是那个决定哪些话语具有历史意义,并应当以何种方式上升为历史性话语的权力,这一权力在制度安排中已经按部就班。或许我们会在历史的“起源”或“本质”观念中找到一个更漂亮的答案,或许这一提问已经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但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坚守在档案文件本身存在的自身关系中,在一个自治的话语领域,问题及其答案始终是向我们敞开着的,因为我们所问的针对性始终停留在本身作为历史的档案上。这里,“权力—知识”概念的有效性是在具体的档案文件关系中提出并要求加以检验的。
  在这种权力支配下,无名者与有名者的界限早已模糊,这里,作者只是一些面具,它指示说话者在制度关系中的地位与权力身份。他们只是制度话语中的符号:人死了!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概念的无效,相反,作者通过“人死了”的否定性显示出他们与文本的具体结构关系。这里,政府秘书处与行政长官不同,行政长官的公开演讲与街头匿名张贴的政治标语不同。当我们在阅读分析比如象“行政长官在林家院的讲话”与“抗日救亡宣传单”[ ]这样不同的档案文件时,具有历史决定意义的内容并不来自作者标记的“人”,而是作者在制度结构关系中的地位,而其结构性关系是由更核心的权力提供的。现在的历史与历史的历史是不同的。被统称为某一文件或作品中的陈述,其实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于文件或作品中,它们只是被“表达”在那里,因而,陈述如何出现及其条件是历史解释必须加以处理的。譬如,某一陈述性法律或法律的话语陈述,可以表达在清律中,也可以表达在明律中,作者可以是朱元璋,也可以是康熙。但这些陈述性法律除了它的“物质性”外——外在性,排斥的“多”,它们有自己的形式化力量,用美文学表达,它们有秩序的偏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历史学派及马克思的观点是对的,法律不是被创造出来的,不过是某种事实或既定关系的记录与表达,因而,相对来说重要的不是立法,而是利用或改变那些关系。
  前面提到的权力,是非常具体的一种力量关系,在不同的条件中它们的性质、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例如,在威海卫的划界事件上——英国人初来划界时,屡遭袭击,对抗力量的不对称显而易见,但由于对抗一方的中国人毕竟是日后的邻居与臣民,英国人不得不有所顾忌,英国人的镇压策略显然不同于偶遇海盗袭击时的策略。以力量为基础的权力运做天生就知道要保持和增殖作为基础的力量。以强大力量为后盾所表现的“温和”就是这种保持和增殖的一种策略,这种权力抱有更大的征服目标——使自己变为权利,一旦权利义务关系出现,权力面对的挑战就大大减少。那么,他们是如何推进这一进程的呢?是用“利益”!而利益,我们知道是由权力支配着的,权力可以对之加以调节与分配。权力支配利益的社会方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包含一整套被意识形态包装着的制度体系。就法律制度看,英租威海卫的“二元法律”,无疑体现了权力的这种策略性,“中国法律与风俗习惯的适用”[ ]不是无条件的,“适用”的控制权掌握在英国统治者手里。适用的条件是“以不背公允与道德者为限”,这是权力的进退之道。然而,权力的这一真实的征服史,并不直接写在他的档案上,他的主要写作手法是“白描”,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学说”、“评论”、“作者”这三个意义窗口去观看他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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