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 754 1 650 157
1910 743 1 432 115 / 11
1911 786 2 439 213 / 13
1912 583 6 373 2 186
1913 ?276 7 497 4 180
1914 ?499 6 353 2 135
1915 433 5 253 2 160
1916 475 7 397 2 140 / 8
1917 320 3 215 127
1918 388 187 86
1919 515 3 151 1
1920 340 4 142 4
1921 479 8 109 123
1922 355 1 108 60
1923 452 21 121 3
1924 567 6 193 27
1925 579 12 235 39
1926 702 10 239 7
1927 998 1 281
1928 646 15 279 4 183
统计显示,上诉案件实在难得,平均不到百分之一。因而,所谓“本地民众热衷于打官司”,不过是本地民众把威英当局视为某种程度上比较公平而又实在廉价的“父母官”而已,很难说本地民众的“维权意识”有了什么了不得的进步。而受理案件数量与诉讼费用变化的互动关系,显然是法律经济分析学乐于一显身手的领域。
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女性监犯十分罕见。显然,保留裹足恶俗并不是防止女性犯罪的一种方法,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倒也不难察觉。
从总体上客观评价英租威海卫的司法状况,系统地表述与再现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整体,还为时尚早。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研究必然是一个不断伴随着新的发现、新的困惑与新的收获的过程。她留下的档案材料实在是太多了,她就象是一个鲜为人知性格内向又沉醉于书写日记的少女,一记就是32年,现在,她的日记才仅仅被翻开几页。
【注释】 陈玉心:“清代健讼外证——威海卫英国法庭的华人民事诉讼”,《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陈玉心在文章中引用的是英国威海行政公署1902年的政府秘书处年度报告中的材料( CO521:4.Annual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to Goverment for 1902.):“本地民众热衷于打官司,且将其视同于上剧场或其他休闲场所一般。一位受到伤害的丈夫会步行二十里去向裁判官诉说他全然无力使其妻子恪守为妇之道。一个满腹委屈的乡下人会踉踉跄跄地走出十里地向裁判官状告邻家偷了他六捆草,而且他会在诉状里用诗歌般哀婉动人的词句来恳求这位大人为他作主,在该案件中,他的感激之情比天高、比海深。” 许同莘等编篡:《光绪条约》,外交部印刷所出版,中华民国三年出版。 威海市档案馆的张建国、张军勇先生向笔者多方介绍了有关英租威海卫历史档案的情况。 帕梅拉·艾特威尔:《英租威海卫及归还始末》(威海市档案馆译本),9页,威海,1998年。 本文所引《英租威海卫及归还始末》(威海市档案馆译本),威海市档案馆1998年作为内部资料印刷了100本,没有公开出版发行。 《一九0一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 (The Weihaiwei Ordcr in Council,1901)中文译本见朱世全:《威海问题》,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九年九月出版。转见朱世全:“英国租借威海卫时期之地方情形”,威海市政协科教文史委员会编:《英国租占威海卫三十二年(威海文史资料第十辑) 》,49-54页,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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