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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札记

  有关村董制问题的细节笔者将另文探讨,这里顺便指出,英租威海卫之所以与香港形成巨大反差,表现出浓厚的保守性,譬如,民国后的香港(是否剪辫子问题上有过辩论)在剪发放足上与大陆保持了基本的同步,而威海卫却一直蓄辫裹足到1930年回收之后,除了英国人对所谓中国传统文化与风俗的保留外,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传统力量的影响力,而英租威海的村董制既是这一力量的产物,又使得这一力量在制度层面上发挥到了极至。
  在诉讼程序上,英租威海卫引入了村董负责制。民事诉讼,由起诉人从总董处领取殖民政府制发的诉讼状,填好后由村董盖章,交正华务司审理;刑事及治安案件,则由村董将人犯直接扭送到巡捕房,转交副华务司审理。威海卫高等公堂的上诉法院为香港最高法院,但由于租借地内很少有人付得起去香港上诉的费用,而且也很少有人知道败诉后还可以上诉,所以直到“1910年,没有出现过一起上诉案件”。[21]
  在警务方面,英租威海卫被划分为码头区、刘公岛区和乡区三个警区,由副华务司统率。每区设英国巡查1人,1929年三区共有华人巡捕近200人,此外还有水上和司法巡捕20多人。码头区设有总巡捕房,在交通要道、重要村镇及边境地带,还设有分卡(巡捕房)15个。另在巡捕当中挑选部分人担任“视查”,即特务或称密探。
  在狱政方面,[22] 英租威海卫监狱共有两处。一为码头区东仓村(现纪念路陆军宿舍处)看守所;另一为刘公岛监狱。监狱设典狱官一人,男看守长一人,看守员若干人,女看守长一人,看守员若干人,医官一人。罪犯于入狱后出狱前以及判断能否胜任体力劳动时,须经医官检验。按照监狱管理规则,不仅男女分监,违警犯与刑事犯也分别监禁。成年犯与幼童,初犯与贯犯也分别隔离。在每天监犯工作前,按规定数量计口发给囚粮,不得克扣,狱中备有秤量器具,发囚粮时,准许监犯在场观秤称量。
  关于减刑:凡初犯经过判决充苦力六个月以上者,在监禁期内,如果工作勤恳,循规蹈矩,经典狱官认可并呈准后,男犯可减刑期四分之一,女犯可减刑期三分之一。二次犯案,经判决充苦力二年以上者,至第二年,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可依照初犯办理减刑。如果是第三次犯案或系贯犯,则无论如何不得减刑。
  据一九二八年英租威海卫地方政府报告[23],当年受理民事案件共计279起。而一九二七年同类案件为281起,一九二六年为239起。民事案件中,最多见者为债务纠纷,其次为地皮房产,再次为承继、婚姻及商店倒闭等类。一九二八年刑事及违警案件共646起,比一九二七年的998起减少三分之一以上,究其原因,在于对烟赌的严禁。当年属于此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人数,共有1481名。其中183名判处监禁,其他1283名以罚金了案。
  下附一份司法统计表[24],该表统计了英租威海卫从1902年致1928年26年间的民刑案件与监犯数字,对进一步研究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状况不无帮助。
  年  份 刑事案件 上诉案件 民事案件 上诉案件 监  犯男 / 女
  1902 未 详 1 未 详 270
  1903 186 207
  1904 119 6 400 155
  1905 510 7 223 116
  1906 449 1 1 125
  1907 907 108
  1908 909 6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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