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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札记

  从1898年的道华德到1930年的庄士敦,英租威海卫先后有过7任行政长官。就其任职时间和在建构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当首推骆克哈特。骆克哈特生于苏格兰,毕业于英国爱丁堡大学,1883年担任港英政府鸦片税收督办,1895年升任辅政司。做为英国殖民部派驻威海卫的首任文职行政长官,骆克哈特在威任职19年,是英租威海卫时期殖民制度和统治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另一重要人物是庄士敦,庄士敦在威任职16年,任行政长官3年,其间曾任末代皇帝溥仪的英语老师。做为最后一任行政长官,庄士敦参加了中英收交威海卫仪式。
  1906年,威英当局将租借地划分为南北两大行政区,分设长官公署管理。至此,形成了“行政公署——南、北区行政公署——小区——村”这样一套较完整的殖民统治体系。行政长官的主要属僚有正、副华务司和医官长等。正华务司多由驻华外交官担任,兼任政府秘书和北区行政长官,主管财政、民政、文案、狱政并审理民事案件;副华务司主要从香港和新加坡警务人员中选调,兼任高等公堂书记,主管税收、警务并审理刑事案件;医官长设有正、副两名,主管全区公共卫生、官办医院及船舶检疫。在殖民政府人员组成上,高级职位全部由英国人担任,雇员则多采用中国人。
  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英租威海卫设立了记录庭性质的威海卫高等公堂,1906年南、北两区分别设立了民事法庭(又称民事衙门)和刑事法庭(又称刑事衙门)。不服两处法庭判决的案件,可以上诉到威海卫高等公堂。该公堂没有专职高等法官,案件全部委托行政长官审理。特赦权和减刑权由行政长官行使,死刑审判必须由行政长官最后批准。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第十六条规定,所有在英租威海卫发生的案件,不论民事刑事,“悉归高等法院管辖审理之”。但高等法院法官并不经常来威,所以一切民刑案件,均委诸当地行政长官审理。然而,当地行政长官的行政事务繁忙,实际上很难一一亲自审理。于是,民刑案件分别由行政长官公署之下设立的正副华务司分别受理:民事归正华务司受理,刑事及违警案件由副华务司受理。其案情较重大的,或由行政长官亲自莅庭审讯,或经华务司审讯后,征得长官之同意,判决执行之。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呈请行政长官复审。如遇重大案件,则专由上海英租界高等法院派高等法官来威审理。
  从这种民刑案件的分理上,我们已经看到了中西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中国的传统是“重刑轻民”,西方则是“民权优先”。
  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英租威海卫还建立了陪审制度。该法令第二十条规定:
  “凡民刑各案,若一方为华人,法庭得酌量会同陪审官二人鞫讯之。
  (一)陪审官之一,应为华人,惟须对于中国法律及习惯,具有充分之了解,并为法庭所推荐,或聘请而充任者。
  (二)陪审官对于法庭之判决,不得参加任何意见。但如有意见,法庭无论容纳与否,得记入笔录。”
  村董制,是最具地方特色的制度,它是外国殖民势力同本地宗族势力相结合的产物。英国人对香港乡村地区的统治也实行过类似的制度,[20] 但香港的城市化进程很快,英租威海卫却以农业区为主,城市化进程缓慢。因而村董制以及由此而来的总董制在英租威海卫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是香港所没有的。英国人初来威海卫时,只是简单地通过登记原村董或族长姓名,承认他们在农村中的权力和地位,到了1906年,当统治较稳后,便开始实施新的村董制。新制将全区360个村划分为26个小区,每个小区增设总董一名并将26个小区分成南北两个行政区。北区辖9个小区,外加刘公岛、爱德华港;南区辖17个小区,区长官公署设在温泉汤。根据村董制的有关章程规定,村董和总董均要由选举产生,由殖民政府批准后发放任命证书。村董和总董主要负责传达政令、征收捐税、发放契纸、书状和维持治安等。由于总董的增设,自然形成了总董与村董之间的分权,因而更加便于殖民政府对农村的控制。总董每月可从殖民政府得到5美元津贴及小部分销售契纸和征税的收入。村董和总董虽为选举产生,但由于担任该职须“有十亩以上土地并受过良好教育”,还要“效忠于英国女王”,并非真正的基层民主或乡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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