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的条款有与《租威海卫专条》相违背之处,这两个基本法的冲突,是我们具体把握中英实力关系不对等问题的一个重要视点。让我们比较一下这两个法律文件——《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第十一条:
“凡在威海卫城内之本地居民,得仍受中国官庭之管辖。惟此种管辖,以不与英国皇家陆海军规章相抵触,或与当地秩序安宁及善良政府有妨碍者为限。”
又,第九条:
“该长官为维持地方及居民之秩序安宁,及善良政府起见,得在当地制定及颁布法令。(一)在此条款下,所有在香港施行之法律规章,得审度情势,酌量变通,使适用于该地。”
《租威海卫专条》中的规定:
“现在威海城内驻扎之中国官员,仍可在城内各司其事,惟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在以上所提地方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应修建衙署、筑造炮台等,官工须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6]
仅就文字看,冲突就十分明显。首先,按照《租威海卫专条》的规定,威海卫城内的本地居民仍受中国官庭之管辖的权力并无《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与当地秩序安宁及善良政府有妨碍者为限”这一条件限制。其次,《枢密院威海卫法令》中的“以不与英国皇家陆海军规章相抵触”与《租威海卫专条》中的“不得与保卫租地之武备有所妨碍”也相去甚远,因为这样一来,中国官庭对威海卫城内本地居民的管辖权就具体化为“英国皇家陆海军规章”之下的一种权力了。此外,英国强租威海卫后,强令刘公岛原住华人迁出并为此制定了《驱逐刘公岛原始居民法令》和《限制华民进岛条例》,违背了《租威海卫专条》。
英租威海卫时期,殖民当局制定、颁布了115部法令,200多项法规。根据《枢密院威海卫法令》,英租威海卫适用的法律形式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构成:
1、英国法律,该法令第十九条规定:
“照本法令其他条文之规定,所有民刑诉讼管辖权,得酌量情势,以英国现行法律之原则,及英国法庭之手续习惯,分别施行之。
为便利实施此种法律起见,法院得以不背原质,加以变通,以便适合当地情形。
除适用本法令或其他法令认为犯罪之行为外,其他行为,凡在英国认为犯罪者,一经证实,同样处罚。”
2、变通后的香港法律,该法令第九条规定:
“所有在香港施行之法律规章,得审度情势,酌量变通,使适用于该地”;
3、英租威海卫地方政府颁布的法令,该法令第九条规定:
“该长官为维持地方及居民之秩序安宁,及善良政府起见,得在当地制定及颁布法令”;
4、中国法律与风俗习惯,该法令第九条规定:
“对中国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只要不违背英国法律原则,可适用中国法律或风俗习惯”;第十九条规定:“倘遇华人民事案件,法院应以中国法律,及当地习惯为依归。但以不背公允与道德者为限。”
(二)英租威海卫,始于土地之租借,终于土地之收回,土地问题甚为紧要。笔者初查档案材料时,有关土地及税费问题一一如下:
1、英租时期,租界内土地法律关系、土地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变化的原因与后果如何?
2、土地税税率有何变化?比较而言(与从前及周边区域),农民负担加重了还是减轻了?工商用地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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