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
董应国
【关键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主体;赔偿金额
【全文】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因之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逐年增加。如何通过正确处理这类纠纷,从而达到保护各方权益,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至关重要。本文拟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标准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有所裨益。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该类赔偿因责任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该款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须建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辆不投保不得运行。否则会导致保不保受害人获赔偿标准不一。
第二,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事故各方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
第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交通事故各方依相应规则分担。
第四,该款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权,是一种法定请求权。该款宗旨之一为保护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无权直接向肇事方支付保险金,以确保保险金直接赔付受害人,但肇事方足额赔付后,可依合同获得保险金请求权。
(二)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从主观恶性程度可分为一般故意与恶意,过失依其程序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以及轻微过失。
司法实践中确定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应当是:恶意>一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三)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无过错责任。
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