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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

  近年来,监视居住的适用有明显弱化趋势。 在三个调研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可以用“稀有”一词概括。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来,N县公安局没有使用一例监视居住。Y区公安局的情况略好,但也只有6人,其中1997年4人,2002、2005年各1人。J区公安局监视居住档案中最早只有2003年的数据,2003年至今共适用于11人,其中2003年1人,2004年7人,2005年3人。与同年度刑事拘留甚至取保候审总量相比,Y区、J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的适用都相当有限。上述考察导引出一个问题:为什么监视居住适用率如此低下?课题组对使用监视居住适用最多的J区公安局相关审批官员、侦查人员的访谈情况表明,在羁押场所以外适用监视居住警力耗费较大、经费支出较高,这构成最重要的限制性因素。个案分析亦将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同时还揭示出实际执行时存在的困难。
  上述两起个案均采用指定居住方式,并派专人监视,由此产生三个问题:其一,指定居住的费用较高。在湛ⅹ案中,租用宾馆房间花费300元,用餐花费约150元,两项总计450元,平均一天花费150元。暨ⅹⅹ案中,虽然因指定场所在医院而节省了宾馆费用,但却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形。如果按湛ⅹ一案中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指定居住的费用成本,6个月的监视居住费用将达到2.7万元。这对办案单位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以J区公安局经费状况最好的一个办案单位C路派出所为例,2005年总计收99万元,总支出96万余元,其中大部分经费用于人员支出及日常办公支出,真正用于办案支出的不足20万元。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将过多的经费用于监视居住,则不利于全局性侦查效益的实现。其二,监视力量投入较多。湛ⅹ案中,执行监视居住的有3名正式警察,另有2名群防队员;其中,1名警察带领2名群防队员,一天换班一次。暨ⅹⅹ案的警力投入情况与此相似。在基层派出所和刑警队,办案的组织形式是“探组制”,一个探组由两名侦查人员组成。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该探组的警力基本不可能再从事其他侦查活动。在目标考核导向下,这不是一种经济的选择。 其三,实际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如暨ⅹⅹ一案中,侦查人员百密一疏,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湛ⅹ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也未戴手铐,可以在房间内自由行动,但负责监视的警察高度紧张,晚间也很难入眠。这两起案件均属指定监视场所的情形,办案人员相对主动,尽管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但也基本可行。如果监视地点是犯罪嫌疑人的住宅,监视人员住宿、饮食等都将成为问题,因为私人生活的隐私性问题,也不便展开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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