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
马静华;冯露
【摘要】替代羁押是监视居住的预期功能。对三个地区公安机关的调研结果表明,监视居住确能发挥这一功能,但存在羁押化倾向。监视居住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受制于较高的成本支出,监视居住适用率处于较低水平。一个可能的改革进路是:针对监视居住的羁押化问题,应将监视居住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将执行权交付司法行政机关;以提高监视居住适用率为目的,可将监视居住纳入取保候审,将分散式监视改为集中式监视。
【关键词】监视居住;功能;羁押化;适用率
【全文】
一、导论:论题与方法
一般认为,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都具有替代羁押的功能。 在规范层面,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符合羁押条件,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不大、有患病怀孕哺乳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在证据不足时作为侦查羁押的一种变更适用方式。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其住所,不得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在传讯时应及时到案;对侦查机关而言,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总之,监视居住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而适用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诉讼手段,但在强制性上又远未达到羁押程度,从而具备了替代羁押的功能。这是一项功能预期。按照这一预期,监视居住应当在不宜或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情形下,并且通常在不便适用取保候审时发挥近似羁押的诉讼保障功能。如果监视居住能够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那么它在全部犯罪嫌疑人的适用率应能达到一定的比例,因为确有不少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羁押条件,同时也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本文将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 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状况进行一个简要考察。最后,笔者将在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作一有限思考。研究资料来源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课题组对S省N市N县、Y市Y区和C市J区公安局进行的统计、访谈和档案检索。调研中,课题组发现,绝大多数受访对象仅能解释不采用这一措施的理由,而无法描述这一措施的运行程序及实际存在的问题。有鉴于此,笔者将以数据、档案资料为基础,结合有限的访谈情况与以下两个典型个案 展开分析:
【个案1】 湛ⅹ(男,贵州人)涉嫌与张ⅹ于2003年7月的一天利用虚假银行卡共同诈骗钱财。经被害人指认,派出所将湛ⅹ抓获,而张ⅹ在逃。湛ⅹ到案后辩称用卡取钱一事系张ⅹ指使,自己并不知道卡上存款系他人所有。由于张ⅹ在逃,湛ⅹ的口供无法得到印证。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派出所拟报劳教。为留出审批时间,遂于7月30日报分局批准对其监视居住。由于湛ⅹ无固定住处,派出所指定某宾馆一个房间为其临时居住地,安排民警与其同吃同住。派出所在监视居住期间报请劳教,因未获批准,在8月1日解除了对湛ⅹ的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