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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与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处罚措施——以加拿大实践为例

  另外一起案例是威利起诉麦克劳林等人案(Willey v.McLaughlin et al. ) 。运动员威利由于为甲高尔夫设备厂家做广告,触犯了加拿大职业高尔夫协会的规定,而被暂停该协会的会员资格。威利在向法院提出的起诉书中指出:加拿大职业高尔夫协会与乙高尔夫设备生产和销售商之间订立的独家广告代理合约,限制了他的谋生的权利,因而是一项不合理的限制贸易行为。像刚提到的案例一样,这个案件最终也没有进入法庭审理阶段,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结案,尽管如此,威利在诉讼初期还是获得了一项法院的临时禁令,以阻止该协会暂停其会员资格。
  4  加拿大其他相关立法
  在加拿大,限制贸易行为案件也可以依据另一部联邦成文法《竞争法案》来判决。《竞争法案》的目的在于阻止不公平竞争或压制性竞争。虽然该部法案适用于加拿大职业体坛,但它明确指出了不适用于业余体坛。尽管如此,在这部法案的具体措词中,还是为解决业余体坛的精英运动员的涉及限制贸易行为问题的纠纷留下了一些余地,原因在于这部分体育运动员也是通过与体育有关的活动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报酬。
  虽然这部法案建立在与禁止限制贸易行为原则相似的基础之上,但是还是有着细微的区别——例如在具体措词上,《竞争法案》用“不正当的”限制(“undue”restriction) 以区别于“不合理的”(“unreasonable”) 限制。同时,该法案列举了数条非常详细而明确的禁止限制条款,包括禁止对参与某项活动的机会强加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或条件;禁止对运动员的流动性强加不合理的限制。然而,如同禁止限制贸易行为原则一样, 《竞争法案》也仍然把关注的重点,放在达到这些限制的目的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上。
  5  结 语
  总而言之,在英美法系国家体育纠纷案件的解决中,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是一件适用性非常强的法律工具。目前,职业体育运动已经变得越来越商业化,各种职业体育组织拥有大量的外部商业赞助,与此同时,体育教练和运动员个人也在不断地追求个人商业赞助,以至于有可能与其所属团队或协会的集体赞助合同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限制贸易行为条款将很有可能被运用得越来越频繁。在职业体育运动的精英层次,各种体育运动变得越来越有利可图,当各个体育组织和协会在对其所管辖的运动员和教练给予纪律制裁,来严格限制其参与体育运动的机会时,必须确保这些制裁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合理和公平的,否则这些制裁将会有可能被指控为一项不合理的限制贸易行为,而被法院宣布为非法。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仅仅是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一种普通法(Common Law) 上的理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往往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成文法律的实施来达到相同的效果的。因此,可以推断,在大陆法系国家,该理论应用到体育纠纷案件中的机会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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